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8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华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安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石岫冰。
被告:成都龙腾四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桤泉镇灵宝西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杨彪。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华屹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龙腾四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13777351号“六个核桃”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在2018年长沙秋季全国糖酒会橙果酒店会展中参展,进行招商代理活动,参展的涉案“六个圆核桃牛奶”系两被告生产,该产品属于侵犯原告“六个核桃”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故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烟台市华屹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山东省烟台市,本案应当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被诉侵权行为系被告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秋季全国糖酒会橙果酒店会展”中展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长沙市芙蓉区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46号文件批复,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发生在长沙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被告烟台市华屹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烟台市华屹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烟台市华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