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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伯成、薛玉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刑初1067号
案件名称杨伯成、薛玉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伯成;薛玉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10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伯成,男,199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宁伟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玉梅,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信宜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慧瑾,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19]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伯成及其指定辩护人宁伟辉、被告人薛玉梅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慧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自2018年10月份起,受雇在本市白云区仁和镇凤和村草塘东街自编49号二楼,生产加工假冒的化妆品。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在上址被抓获,并被缴获假冒的AHC爽肤水2610瓶(共价值人民币360180元)、AHC爽肤水包装盒7000个、打码机1台、灌装机1台。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伯成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薛玉梅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伯成、薛玉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伯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薛玉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假冒的AHC爽肤水2610瓶、AHC爽肤水包装盒7000个、打码机1台、灌装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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