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79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嘉联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风川街道上洋洲村。
经营者:张建岭。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嘉联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记213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