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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佳易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875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佳易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佳易购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75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刘珊,广东聚生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万佳易购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旧村北片3区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TRG0C。

经营者彭飞闲,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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