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6刑初748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玉林市玉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到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9〕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郑某1(已判决)让郑某2(另案处理)在国内采购假冒卡西欧手表出口至巴西销售。
被告人黄海明将1891只假冒卡西欧550型、558型手表以人民币18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郑某2,并按照郑某2的要求将上述手表发货给毛敏华(已判决)。
后上述手表在报关出口时被海关布控查获。
经认定,涉案的假冒卡西欧550型、558型手表价值均为100元每只。
2018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海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依云水岸休闲酒店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海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黄海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1的陈述,物流托运单,涉案货物照片,聊天截图,宁波海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报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郑某2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郑某1、郑某2等人供述,不起诉决定书,本院(2017)浙0206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书,商品鉴定书,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海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黄海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海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