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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有、王忠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刑初416号
案件名称张光有、王忠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光有;王忠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光有,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喻桂秋,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忠明,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文化程度高中,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汝松、伍蓉梅,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有及其辩护人喻桂秋、被告人王忠明及其辩护人邓汝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光有于2018年4月起,招聘并组织被告人王忠明和同案人力功斌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生产MEDIHEALN.M.F面膜、我的美丽日记面膜、SK-II面膜、SHISEIDO面膜、JAYJUN面膜、L’OCCITANE护手霜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年7月10日,民警于上址当场查获涉案物品MEDIHEALN.M.F面膜2800盒、我的美丽日记面膜2450盒、SK-II面膜22600片、SHISEIDO面膜28100片、JAYJUN面膜26400片、L’OCCITANE护手霜1260支(经鉴定,上述物品的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15370元)、灌装机3台。

同年8月30日,被告人王忠明被抓获到案。

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张光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光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对被告人王忠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张光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只做了MEDIHEALN.M.F面膜,其余的是其它场地拉过来的半成本。

工厂是老板“鑫总”承租的工厂,其负责管理及代发工资,其管理力功斌,力功斌管理其他工人。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

1、张光有系从犯、初犯,本次犯罪也是受到他人的诱使为求打工谋生,其犯意方面主观恶性低,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2、张光有自己发现生产的假冒商标产品被查获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3、对于现场查获的货物,张光有只实际生产第一笔货物,这一笔产品还没有运往社会上销售,就已经被查获,应当认为犯罪未遂。

对于其余产品,张光有说明是上线在其他地方运过来的半成品。

而这些半成品在犯罪场所的车间是没有能力生产出来的,从刑事证据的排他性上讲,没有实际的生产事实予以证实,不应当认定为假冒产品,不应当计算为是张光有实施假冒商标犯罪的数额。

4、本案对张光有的量刑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张光有系初犯、从犯、未遂犯,其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低,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在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以内判处。

恳请法庭在三年以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忠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

1、被告人王忠明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王忠明是从犯,其上班时间也不足十五天,作案时间短,所起的作用不大。

3、其主观恶性小。

其是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如果明知,是不会参与的。

涉案物品都是英语标识,其文化水平不高,也不清楚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

4、后期他明知有可能触犯法律,其没有及时退出,但考虑其作为员工,恳请法庭予以考虑这一情节。

5、王忠明仅参与一种产品的包装,作为一般员工,其不清楚也不会管其它放在工厂的产品,且无完整的证据印证其对其它产品是知情且参与生产的,故不应将其它产品认定为其的涉案产品。

对于鉴定价格,对于涉案物品价格应该按照涉案物品的实际销售出去的销售价格来认定,辩护人不认同公诉方提出的鉴定价格。

涉案产品没有实际流入社会,危害后果不大。

6、被告人王忠明是初犯偶犯,且其是退役军人。

7、王忠明家庭情况不佳。

8、王忠明悔罪表现好,再犯可能性小,工厂被查获当时也没有抵抗。

建议对被告人王忠明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光有于2018年4月起,招聘并组织被告人王忠明和同案人力功斌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生产MEDIHEALN.M.F面膜、我的美丽日记面膜、SK-II面膜、SHISEIDO面膜、JAYJUN面膜、L’OCCITANE护手霜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年7月10日,民警于上址当场查获涉案物品MEDIHEALN.M.F面膜2800盒、我的美丽日记面膜2450盒、SK-II面膜22600片、SHISEIDO面膜28100片、JAYJUN面膜26400片、L’OCCITANE护手霜1260支(经鉴定,上述物品的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15370元)、灌装机3台。

同年8月30日,被告人王忠明被抓获到案。

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张光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广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2018年7月9日接到报案人谷某举报,同月10日立案侦查并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化妆品加工厂查获,查出一批假冒化妆品。

力功斌等6名同案人均指认被告人张光有为该化妆品厂老板。

同年8月29日对被告人张光有和王忠明办理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王忠明于2018年8月3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轻轨站售票厅被抓获。

张光有于2018年9月16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厂进行搜查,对查获的MEDIHEALN.M.F面膜2800盒、我的美丽日记面膜2450盒、SK-II面膜22600片、SHISEIDO面膜28100片、JAYJUN面膜26400片、L’OCCITANE护手霜1260支、灌装机3台,并予以扣押。

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情况,在现场发现疑似假冒的化妆品一批和灌装机三台。

附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8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证人谷某提供的涉案商标材料6份(1)L’OCCITANE护手霜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证实:商标“L’OCCITANE”为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M&L实验室公司,使用范围为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

M&L实验室公司授权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代理人。

M&L实验室公司从未授权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生产L’OCCITANE护手霜。

鉴定表明涉案被查获的L’OCCITANE护手霜真品在2018年7月10日的零售价为85元/支,1260支的总价为107100元。

(2)JAYJUN面膜商标注册证、知识产权维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书,证实:“JAYJUN”注册人为李某2,北京杰俊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商标使用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使用范围为护肤用化妆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北京杰俊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代理人。

鉴定表明涉案JAYJUN面膜为假冒“JAYJUN”注册商标之产品(相同),价格证明表明被查获的JAYJUN面膜真品在2018年7月10日的零售价为27.8元/片,26400片的总价为733920元。

(3)SHISEIDO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书、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承诺书、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证实:“SHISEIDO”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资生堂,知识产权代理人为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广州顺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代理人,广州顺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谷某处理。

株式会社资生堂及其所有子公司从未授权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生产SHISEIDO面膜。

鉴定表明涉案SHISEIDO面膜为假冒“SHISEIDO”注册商标之产品,价格证明表明被查获的SHISEIDO面膜真品在2018年7月10日的零售价为130元/片,28100片的总价为3653000元。

(4)SK-II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初步鉴别报告书、价格证明,证实:“SK-II”注册人为普罗克特和甘某公司和宝洁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为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委托谷某处理。

初步鉴别报告书表明涉案SK-II面膜为假冒“SK-II”注册商标之产品(相似),价格证明表明被查获的SK-II面膜真品在2018年7月10日的零售价为123元/片,22600片的总价为2779800元。

(5)控告书、委托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证实:商标“我的美丽日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范围为香精油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商标“我的美丽日记&日志”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范围为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知识产权代理人。

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谷某处理。

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生产“我的美丽日记面膜”。

鉴定表明涉案“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为假冒“我的美丽日记”注册商标之产品(相似),价格证明表明被查获的“我的美丽日记面膜”真品在2018年7月10日的零售价为59元/盒,2450盒的总价为144550元。

(6)控告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证实:商标“MEDIHEAL”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爱恩琶化妆品有限公司,适用范围为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6日。

爱恩琶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授权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知识产权代理人。

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谷某处理。

爱恩琶化妆品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生产MEDIHEALN.M.F面膜。

鉴定表明涉案MEDIHEALN.M.F面膜为假冒“MEDIHEAL”注册商标之产品(相同),价格证明表明被查获的MEDIHEALN.M.F面膜真品在2018年7月10日的零售价为18元/片,28000片的总价为504000元。

5、照片签认(1)产品图片:MEDIHEALN.M.F面膜;

我的美丽日记面膜;

SK-II面膜;

JAUJUN面膜、SHISEIDO面膜;

L’OCCITANE护手霜、Annabella面膜。

证人谷某签认以上产品是2018年7月10日在海龙路36号二楼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被告人王忠明签认“Annabella面膜”是其工厂内物品;

被告人张光有签认以上产品是“阿某1”送过来的半成品,而“Annabella面膜”是其负责分包装的。

同案人黄某1梅签认“Annabella”(海藻面膜)是其烫膜的产品,称没有做过SHISEIDO品牌、MEDIHEALN.M.F、SK-II、L’OCCITANE护手霜、我的美丽日记面膜、JAYJUN面膜的烫膜。

同案人梁某签认是其工厂做出来的产品,其中MEDIHEALN.M.F面膜和我的美丽日记是其加工的。

同案人陈某、谢某、力功斌签认是其生产出来的产品。

同案人石淮强签认以上产品是2018年7月10日在海龙路36号二楼查获的产品。

(2)加工工具、机器图片证人谷某签认是现场的生产工具;

同案人梁某、力功斌、陈某、谢某签认是其加工时所用工具和机器;

被告人张光有签认是其生产工具和机器。

(3)现场扣押照片同案人黄某1梅签认图片内容就是生产出来的件数,每件就是一箱。

同案人梁志力、力功斌、陈文鸿、谢世豪签认是2018年7月10日在海龙路36号二楼查到的货物。

同案人石淮强签认是海龙路36号二楼工厂已经打好包装的货物。

(4)加工厂现场照片同案人梁某、力功斌、陈某、谢某签认是工厂现场。

(5)微信聊天照片:内容为同案人黄某1梅安排烫膜工人上班的微信截图。

黄某1梅签认是其安排工作的内容;

石某1签认是“点点”黄某1梅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

6、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的身份及无前科。

7、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认定【2018】14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假冒“MEDIHEAL”注册商标面膜28000片,每片9.07元,共253960元人民币;

假冒“我的美丽日记”注册商标面膜2450盒,每盒59元,共144550元人民币;

假冒“SK-II”注册商标面膜22600片,每片106元,共2395600元人民币;

假冒“JAYJUN”注册商标面膜26400片,每片11.9元,共314160元人民币;

假冒”“L’OCCITANE”注册商标润手霜1260支,每支85元,共107100元人民币,故上述假冒注册商标面膜在2018年7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3215370元。

8、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光有投案后、入仓等过程及被告人王忠明审讯过程。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荔湾区海龙路36号空军房产管理办保安队长,工作主要负责海龙路36号的保安工作,有时也负责收租客的房租。

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的房屋是荔湾区中南街道海中村的地皮,是空军房产管理办租下的地皮,盖了宿舍,宿舍对外出租,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厂是以宿舍的名义向外出租的,租金每月3000元,交给空军房产管理办,每月由其代收。

这3000元的租金大都由一名叫“金花”的男子向我交现金,还有一个叫“阿强”的男子也向其交过租金。

大概是2017年8、9月份开始租赁,当时以宿舍名义租赁,后来才在里面搞化妆品包装的。

没有收据和发票,租金都是直接交给其再由其交给空军房产管理办的财务。

其去检查时,他们都说是做化妆品包装的,在包装化妆品,平时大约有十多个人在上班。

10、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杰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加工点有人非法生产假冒北京杰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JAYJUN牌子化妆品。

后公司授权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有受权委托相关材料,并提供给公安机关。

其在2018年7月9日早上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在2018年7月10日11时许其和公安人员一起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加工点抓获了涉案人员。

现民警向其了解情况。

当场抓获8个男女,且在现场查获了如下假冒商标商品:1、MEDIHEAL面膜2800盒,每盒10片装。

2、我的美丽日记面膜2450盒,每盒8片。

3、SK-Ⅱ面膜22800片。

4、SHISEIDO面膜28100片。

5、JAYJUN面膜26400片。

6、L’OCCITANE护手霜1260支。

7、灌装机3台。

后来将涉案人员带回了派出所处理。

现场搜查到的这些化妆品都是假冒的。

从外形包装与真的相似度较大,肉眼无法分别的。

但其收到北京杰俊化妆品有限公司称是没有授权该地方制作生产其公司的化妆品。

11、同案人吴某的供述2018年9月16日的供述,其是张光有的妻子。

2018年9月16日11时00分,其和丈夫张光有一起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杏林大街昌岗派出所向公安机关投案,民警核实了其两人身份后,称其两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对其两人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没有在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工厂工作,其丈夫张光有有在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化妆品厂工作。

2018年3月左右,其和丈夫张光有来广州生活,当时其听张光有说了他在一个生产面膜的化妆品厂上班了,后来其也去过他上班的厂里两次。

其是2018年5、6月份间(具体不详)去过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化妆品厂两次,当时过去就是去丈夫张光有上班的地方玩。

其不知道他具体负责什么工作,其只知道厂里是生产面膜,其当时看见有工人用包装盒把一些生产出来的面膜包装好,其过去就是玩一会就走了。

其不知道他们生产的产品是假冒的,其也不懂这些。

张光有不是老板也不是股东,他就是在厂里上班的,其听他说每个月收入就三、四千元。

12、同案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7月10日的供述,称2018年7月10日,其和梁志力、谢世豪等八人正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加工厂生产假冒的化妆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缴获假冒品牌的SK-II等品牌的面膜化妆品及制假工具。

后将其等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其在该工厂做假化妆品的灌料工序,该化妆品厂没有营业执照,其不知道化妆品的老板是谁,平时都是一个男的在管理工厂,安排其等人干活,联系业务,就是今天一起被带回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平时是大家都叫他厂长。

该厂主要生产假冒不同品牌的面膜等化妆品。

没有授权委托。

生产时间是从早上8-12点,下午13:30-17:30,晚上18:30-20:30,有时会加班做到22:30。

该厂是地下加工厂,每天加工的时候一楼楼梯口均是锁着大门,卫生条件比较差。

因为其等人是做假的化妆品,担心被抓,所以平时大门紧闭,都是厂长去锁门的。

为了赚钱,其在此工作。

被带回来的人除了其之外还有梁某、谢某、厂长、阿某2、点点、王某1、王某2。

厂长平时主要是管理厂房钥匙,管理工人、安排做某个品牌的假化妆品及数量,有时操作机器及维修机器。

生产这些化妆品就是把原料倒在灌装机里,然后把原料泵到包装袋里,之后封口、包装装箱。

灌装工序均是由其和梁某、谢某一起做的。

点点、阿某2负责烫膜,王某1和王某2负责负责打包、装箱。

原料和包材都是货拉拉的车拉过来的,都是厂长安排其等人把货搬到楼下的货车运走。

其负责的该台灌装机每天生产约6000片面膜。

2018年7月11日的供述,称工厂地址是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路二楼,是一间无牌工厂,面积6个房间还有厕所和厨房,中间为大厅,约200多平方米,其等人一般都是在大厅工作,主要负责生产加工面膜的业务。

是地下加工厂,没有挂招牌,每天加工的时候厂长会将一楼楼梯口大门锁上,卫生条件比较差。

其不知道老板叫什么,偶尔他会来工厂看一下。

老板不在的时候就是厂长安排其等人工作。

2018年7月20日的供述,称平时都是黄某2管其,其也叫黄某2老板,其的工资是黄某2发给其的。

厂长力功斌是管理另外二台灌装机和包装的人,黄某1梅管理烫膜机,烫膜机的工人归黄某1梅的老公(即王忠明)管,黄某1梅还管工厂的伙食等。

工厂的大老板是重庆人,脸上有白癜风。

经辨认,辨认出力功斌就是“厂长”;

辨认出黄某1梅就是在工厂工作的人之一;

辨认出张光有就是老板;

辨认出黄某1梅老公王忠明。

13、同案人石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7月10日的供述,称在2018年7月10日11时30时许,其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正在做面膜包装的烫膜时,突然有民警过来将其等二楼正在做工的工人及厂长控制。

后来民警对其等人的人身和现场的物品进行搜查,后其被带到海幢派出所讯问。

民警在现场搜查到五个假冒品牌的面膜及一个假冒品牌润手霜,以及一些工具。

具体查获的数量其就不清楚。

假冒品牌的面膜有:MEDIHEAL面膜、我的美丽日记面膜、SK-II面膜、SHISEIDO面膜、JAYJUN面膜、L’OCCITANE护手霜。

海龙路36号二楼的工厂的人员有厂长、灌面膜水工人、入盒的工人、最后是打包装烫膜的工人。

其是在该处做打包装烫膜的。

“点点”(黄某1梅)是负责打包装烫膜的。

其等人每天工作10小时,生产的数量约每天二、三百箱左右,每箱为30盒。

其从今年的4月份入职海龙路36号二楼的工厂就已经开始生产销售。

其每月的工资是3500元人民币。

日常工厂厂长管理,厂长是负责全面工作,其和“点点”(黄某1梅)做打包装烫膜,“阿某3”(梁某)就灌面膜水。

因包装上全部是英文,其看不懂,不知道生产的面膜、护手霜是假冒的。

海龙路36号二楼的工厂环境不是那么干净卫生。

海龙路36号二楼的工厂门窗是开着的,但是大门是经常关闭。

2018年7月12日的供述,称海龙路36号二楼的工厂是一间无名工厂。

其不知道海龙路36号二楼的工厂的老板,只知道老板姓张,男性,听说是重庆人。

2018年7月19日的供述,称其只知道老板姓张的重庆人,其等工人一般叫他张某或者老板。

2018年8月18日的供述,称有一个副厂长叫黄某2。

黄某1梅的丈夫其在厂里见过不知道叫什么名,其见过他在出货的时候叫人搬货,还有维修机器。

经辨认,辨认出力功斌就是“厂长”,负责厂内全面工作;

辨认出黄某1梅就是“点点”,在工厂负责打包装烫膜;

辨认出老板张光有;

辨认出黄某1梅老公王忠明。

14、同案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7月10日的供述,称2018年7月10日,其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加工厂上班,突然有民警来到,对其等人出示证件后要求其等人配合检查,检查后,在工厂发现一些面膜等产品,后将其等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2018年5月10日左右,其经朋友介绍,来到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加工厂打工,该工厂是生产面膜的,其只知道老板姓张,其等人叫他张某,工厂里有厂长,听说姓黎,重庆人,还有黄某1梅、梁某、石某1、越南妹王某1和王某2,其来之后又来了个叫陈某的,剩下其他一些都是偶尔打零工的人。

老板张某经常是早上回厂看一下,其它时间大都不在,老板主要负责联系生意。

黎厂长负责安排其等人的工作,管理其等人,有时候还会负责灌装和维修机器,搬运货物等。

平时生产好的货物都是厂长联系车来运走的;

黄某1梅负责烫膜工作,还负责管理烫膜那部分的工人;

梁某主要负责灌装;

石某1主要负责烫膜;

越南妹王某1和王某2负责打包的工作,陈某负责打包装、搬货等工作,其负责的工作比较杂,什么活都干。

工厂生产的都是面膜,有可莱丝、JAYJUN等品牌。

其等人工资大概都一样,工资全勤的话有3500,加班有加班费,没有提成。

工厂包午饭和晚饭,还提供员工宿舍包住,其只拿过一次工资2018年6月15日是2600元。

生产时间是从早上8-12点,下午13:30-17:30,晚上18:30-20:30。

工厂每天可以生产大约300件,生产好当天出货,一般下午14时许或者晚上下班前会出货。

原料和包材来源不知道,是老板张某联系人送过来的。

其没看见过营业执照,工厂生产环境卫生条件一般,其觉得生产的面膜是假冒的,因为其暂时没有别的工作,想打工赚钱。

老板的妻子,其等人叫她“老板娘”,平时负责厂里面的财务及出粮情况。

其在这工厂打工至今只拿过一次工资,是2018年6月15日老板“张某”的老婆给黄某1梅代发工资给其,扣除请假大概是2600元。

2018年7月19日的供述,称平时都是黄某1梅和黄某2管其,其有事就跟他们请假。

老板是重庆人,叫张某,脸上有白癜风,身高160左右。

他老婆是老板娘。

2018年8月18日的供述,称烫膜是黄某1梅和他老公负责,他老公其不知道名字,平时都叫“王哥”,“王哥”和黄某1梅一样,负责烫膜的工作,同时也管理从事烫膜工作的员工。

王哥平时都在工厂。

经辨认,辨认出力功斌就是“黎厂长”;

辨认出黄某1梅就是工厂工作人员之一;

辨认出老板张光有。

15、同案人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7月10日的供述,称2018年7月10日11时40分许,其正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工厂工作,在生产面膜。

有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当场扣押了一批假冒面膜和生产工具。

一起被带回的加上其一共八人,有厂长,微信名字叫“黎某”,黄某1梅,石某1,陈某,谢某,还有两个自称是越南的,自称名字是王某1、王某2。

生产面膜的流程:第一步,把拿回来的半成品面膜、封口、灌浆;

第二步,折盒打包装盒;

第三步,烫膜;

第四步,打包封箱。

工厂人员如何分工:厂长“黎某”,负责安排工人们干活,生产何种产品。

也是厂长叫其等工人操作机器的;

其和陈某是负责操作封口机,封口的,操作不同机器,其操作的封口机是自动的,陈某操作的是手动的;

黄某1梅、石某1负责操作烫膜机烫膜的;

谢某负责搬货的;

王某1、王某2是负责打杂、折盒进盒打包装的。

工厂都是生产面膜的,面膜有MEDIHEAL、我的美丽日记、SK-II、SHISEIDO、JAYJUN和LOCCITANE护手霜。

其知道生产的产品是不正规的,但是其没去深究真伪。

其没有见过所生产产品的权利人生产委托之类的证明。

工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等证明文件。

工厂生产的环境和周边环境:工厂比较脏乱,生产原料和成品都是随意堆放的,没有分类安置。

生产时工人都没有戴手套、口罩,生产过程没有做无菌处理。

工厂还时不时会有腐臭味。

工厂隔壁就是大片的市场的垃圾堆放点,味道是从垃圾堆放点散发过来的。

上述工厂的老板、实质管理者其只知道是一个姓张的男子,重庆人。

微信号是:×××。

重庆人,一米六多,中等身材,大概50来岁,短发,肤色偏白透红。

其的工资是按件算的,一件1.2元,一个月大概有三千多四千这样。

是老板娘给其的,微信和现金都有。

一共发了一万多,都用于还债和日常开销了。

其从2018年3月初开始在这里工作,做了三个多月。

其不知道老板娘具体名字,她微信号是:×××,一米五几,40来岁,长发扎辫子,体型偏胖。

应该也是和他老公一样是重庆人。

她也会经常来工厂帮忙,她基本哪个工序都会做的。

每天生产两百件左右,一件有300片面膜。

一天能生产大概六万片左右。

该工厂平时还有负责管理的厂长是“黎某”,副厂长,黄某2。

有时候黄某1梅也会在微信群内安排一下其他烫膜的工人工作。

其不清楚是谁下的订单,张老板安排的。

销往何处其不知道,都是叫货拉拉货车走的。

负责联系货拉拉货车的是厂长“黎某”负责的。

工厂员工上班时长是一个月休息两天,每天上班10小时。

2018年7月20日的供述,称刚开始其不知道,被抓后才知道自己生产的是假冒化妆品。

其是今年3月底去上班,在抓住的人里,只有厂长力功斌,还有黄某1梅比其先进厂的。

在厂里是负责灌装后的化妆品封口。

平时在厂里有老板、老板娘、厂长力功斌和副厂长黄某2管其,发工资是老板娘发的。

在生产的过程中,其不知道是假冒的化妆品,老板说过是自己的货,其不知道是假货。

民警在其工作的厂房里搜查的化妆品都是假冒品牌的,其被抓后才知道。

2018年8月18日的供述,称黄某1梅的老公其在厂里见过,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负责烫膜工序,见到能认出来。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力功斌就是“厂长”;

辨认出黄某1梅;

辨认出老板张光有;

辨认出黄某1梅老公王忠明。

16、同案人力功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7月10日的供述,称2018年7月10日11时40分,其和工厂工人王丽和王小梅三人从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化妆品厂下来,准备去吃饭,当时其等人走到楼道,此时有民警过来,出示工作证后说怀疑该厂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要求配合调查,之后民警将其等人带回工厂,并对在场的人和现场进行了搜查,然后将工厂的人一起带回了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民警在厂里带回了八个人,其,王某1、王某2,以及工厂另外五名其不知道姓名的工人。

民警在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化妆品厂查获灌装机三台、MEDIHEAL面膜2800盒,我的美丽日记面膜2450盒,SK-11面膜22600片,SHISEID0面膜28100片,JAYJUN面膜26400片,LOCCITANE护手霜1260支。

其是2017年11月份开始在这间厂工作的。

其11月份去是做工人,到12月份老板就叫其做厂长。

那工厂的日常管理大部分是老板和老板娘负责,其只是负责很少一部分。

主要生产面膜。

生产的面膜有无品牌不清楚。

生产的面膜贴的牌子其不认识。

生产的面膜贴的牌子有无授权其不清楚。

这家工厂有无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不清楚,反正其没有见过营业执照。

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的无牌工厂其只知道老板好像姓吴,电话是:186××××8600。

其他不清楚。

这无牌化妆品厂的工作时间上午8点至11点40分,下午13时20分至17点30分,晚上有时加班,具体时间不固定。

在工厂什么工作都干。

哪里缺人其就干那项工作。

所在的无牌化妆品厂的生产流程有些人负责灌装面膜,有些人将灌装好的面膜打好包装,有些人负责搬运,大概是这样的流程。

其负责灌装小的灌装机,还有其他人负责灌装大的灌装机,具体是谁负责其不是很清楚,王某1和王某2负责包装,搬运除了王某1和王某2其他人都要搬运。

工厂生产时一般是关着门的。

有时上锁有时没有。

其负责上锁。

工厂为什么生产时要关门和上锁其不清楚。

是老板叫其这样做的。

工厂的生产环境一般。

老板招其进工厂时没有讲具体做什么的,进来工厂才知道主要做面膜,做了一个月,老板就叫其做厂长。

其的工资不固定,根据生意好坏,最少3500元,多时4000多元。

这些工资平时生活花了。

生产的面膜的原料是从哪里来的其不清楚,反正原料来了其等人负责卸货。

这些生产好的面膜运往何处其不清楚。

每天生产多少面膜和护手霜具体数量不清楚。

2018年7月11日的供述,称其工作的工厂没有厂牌名称,不知道有无营业执照。

生产的面膜贴的牌子有无授权其不清楚。

工厂的老板姓张,外号张某,是重庆人,他的联系电话其记不住了。

工厂主要生产面膜化妆品。

其就是按老板的安排负责发货,老板接单后,发送货地址给其,其负责叫车子将厂里的化妆品拉到指定地址。

老板负责收款,其没有经手收款。

老板招其进来工厂才知道主要做面膜,其做了一个月,老板就叫其做厂长。

生产这些化妆品,原料和外包装盒的从外面进货,其等人负责罐装,用机器将面膜液体灌进装有干面膜的包装袋,包装袋印有商标,然后封装,打包成品,后送货。

生产的面膜的原料是从哪里来的其不清楚,是张老板进货原料。

工厂每天生产多少面膜化妆品具体数量不清楚。

2018年7月19日的供述,称平时生产时,有时是老板娘关厂门,有时是走在最后的工人关门,有时是老板打电话让其关门生产,其不知道生产的是不是假货,老板没有跟其说过是假货。

其是今年正月初八来广州的,正月十八到这家厂上班的。

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厂的老板叫张光有,四十多岁,重庆江津区人,二、三年前认识的,身约160米,中等身材,头有白癜风,手机号在手机内。

老婆叫吴某,四十多岁,身高约160,中等身材。

这家厂有三台灌装机是三个老板的,收膜机又是一个老板的,老板娘被抓住了,就是黄某1梅,她老公是老板,抓的时候跑掉了。

黄某2是另一台灌装机的老板,还有一台灌装机刚买来的,才二、三天,不知道老板是谁。

其是张光有直接管其,同一个厂的其他工人互不相干,和其在一起上班的,见到认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在工厂内生产的化妆品原材料从哪来的、如何销售的其不知道,都是老板的事,其都不知道。

其不是厂长,也是打工的,其归老板娘吴某管,大部分时间都是老板娘管,其只是比其他人在这家厂来的早一些,别人都叫其厂长。

其在今年的正月十八日来上班时,这厂里只有一台灌装机,其是第一个工人,直到今年四月份开始,张光有的灌装机才开始生产的,生产了约十天后,黄某2的灌装机也投入生产了,又过了几天,黄某1梅的收膜机才开始收膜,在被抓获的二、三天前,第三台灌装机才安装生产。

正式生产后,这家厂每天生产化妆品最多时,每天400多件,少的时候每天几十件、一百多件。

2018年8月18日的供述,称生产的工厂是没有牌子的地下加工厂。

其操作面膜机,并按老板的安排负责发货,其负责叫货拉拉的车子将厂里化妆品拉到指定地址。

其保管工厂的钥匙。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黄某1梅就是收膜机老板娘;

辨认出老板张光有;

辨认出黄某1梅老公王忠明。

17、同案人黄某1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7月10日的供述,称2018年7月10日8时许,其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路二楼加工厂上班,到了11时左右有便衣警察进入工厂,出示证件将其控制,后将8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其只知道老板叫张某,其他不知道。

带回来的其只知道石某1、阿某3、阿某4、一个叫哪吒仔的越南女子,还有这个工厂的厂长,其他人叫不出名字。

其中5个男3个女。

其在该工厂负责安排烫膜工人何时上班和休息,管理饭堂负责工厂的后勤工作,给厂里的计件工生产数量,同时还负责管理烫膜工序。

其就是一个小组长而已。

其是在2018年3月27日到这家工厂上班,底薪3500,有加班费。

每月月薪是3800元,没有签劳动合同。

其只管烫膜工序,工厂原料不知道从哪里来,护肤品生产出来不知道卖到什么地方,其不知道产品是真是假,其只负责上班,每天大约要烫6000个盒子的膜,在其负责的烫膜工序里,其对Annabella的包装盒进行烫膜。

警方查扣了5个牌子的面膜和1个牌子的护手霜。

工厂生产环境很乱,工厂窗户不能打开,工厂隔壁经常飘来臭味。

2018年7月12日的供述,称工厂没有挂牌,生产面膜产品。

工厂内负责烫膜工序的有5人,分别是石某1、石某2和两名暑期工。

老板叫张某,工资是他发给其的。

除了张某安排工作外,其还有时见过厂长也在安排工作。

民警查扣了五个牌子的面膜和一个牌子的护手霜,其中一个叫Annabella的包装盒的烫膜工序是其等人负责的,其他产品的生产工序不是其等人负责的是工厂内其他员工负责的。

其每天上班是8时至20时30分,大约要烫6000个盒子的膜。

2018年7月19日的供述,称其知道工厂负责人叫张某,实际管理的是肥仔厂长。

2018年8月18日的供述,称其丈夫王忠明也在厂里工作,他负责打杂,有时候会修理一下烫膜机。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力功斌就是“厂长”;

辨认出老板张光有;

辨认出其老公王忠明。

18、被告人张光有的供述2018年9月16日的供述,称2018年3月前后其接到阿某1电话186××××0655让其来广州称有分包装工作给其做,其不用投钱,只需要找人分包装干活就可以了。

3月27日前后其就来广州,阿某1拿了面膜样本其看,问其分包一盒多少钱,其说4角一盒,并称要有事情做,如果没事做要保底员工工资人民币2500元,阿某1答应了说地方也找好了只要其找工人开工就可以,之后他带其到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场,提供了面膜和机器,其开始就招了一名叫胡娟的女子及其堂妹,加上其共3人,于4月份开始包装,当时工作少,胡娟及其堂妹干了17天就离开了。

接着4月份,其就招了其的老乡力功斌过来帮其干活,主要负责看机器,当时其和力功斌就负责分包装护手霜,并没有谈工资,一直做到5月底。

6月的时候,阿某1就提供了海藻包装材料给其,让其分包装海藻面膜,当时下了500件的单,每件30盒,每盒10片,并让其安排人快点做,当时其就招了王忠明进来干活,并让王忠明负责招几个人负责炭膜,当时王忠明就招了四个工人过来干活,具体名字其不知道。

同时还招了两个暑假工。

当时就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场进行分包装面膜,分装后就封口、炭膜、打包,当时本来7月15日就完工的,在7月10日时候,其当时外出买机器的配件,回来后就发现厂里被警察查了,其当时感觉事情不对劲,就电话给阿某1,称厂里出事了,阿某1当时就说知道了。

当时其也害怕,7月11日其就回重庆老家了。

其等人当时做好了约300多件,共计约10万片面膜。

刚开始,阿某1拿了一个授权书给其看,并称是代理的。

其当时就相信了。

到7月的时候,当分装厂被警察查获时,其意识到分包装的面膜估计是假的。

其的工资一个月5000元,带班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

每个月的15日前后,阿某1就拿现金过来给其,其就将工资发给员工。

力功斌具体负责看机器。

王忠明负责烫膜、搬运。

2018年9月17日的供述,称其是2018年9月16日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昌岗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后来被带到新港派出所。

其加工了护手霜大概5000支,已经加工完成,但没有出货,面膜拿来9万片半成品,已经加工完成了约6万片,都没有出货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其是工厂负责人,管理员工,工厂老板叫“阿某1”,具体名字不清楚。

他是其以前在白云区工作时候的同事。

其不知道工厂是谁承租的,只知道阿某1叫其找人加工产品,半成品是阿某1提供给其加工的,机器也是阿某1提供的。

2018年4月其才开始找到人进驻工厂进行加工。

2018年4月及5月其的工资是固定的,每个月3500元人民币,其领了两个月工资,后来6月份加工产品多了,其提出底薪加提成,阿某1也同意了,当时其底薪加提成大概是6000元人民币左右,但还没有拿到工资,工厂于2018年7月10日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被查获时其在白云区,后来其知道工厂被查获其就回老家重庆市了。

2018年10年6日的供述,称其是于2018年4月份中下旬开始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跟“阿某1”打工,当时“阿某1”向其提供场地、工具和生产原料,并提供一些面膜和护手霜的样本,叫其找人按样本的规格生产,后其招聘了两名工人,分别是力功斌和王忠明,由力功斌负责生产线中的灌装、封口环节(就是把液体原料装到包装袋里面,然后封口),而王忠明负责烫膜环节(就是把装好的包装袋回一层薄膜包装并烫贴成盒),后力功斌和王忠明会找一些打散工的人员进行打包和装箱,后再交给“阿某1”就算完工,这第一批货“阿某1”叫其生产300件面膜,但还未生产完成就被警察查获了。

如果第一批货物全部完成就要有9万片面膜,但还没有完成,手霜就做了有四千多支。

至被抓获时,其共向工厂内人员发放过两个月工资,分别是今年5月和6月份。

有一次其生病了,叫其妻子吴某到厂里帮其向工人发放2018年6月份的工资。

2018年10月18日的供述,称其于2018年3月前后,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无牌化妆品场内,负责招聘工人对工厂进行管理,先后包装了面膜约300多件,共计约10万片面膜。

其分包装了面膜、护手霜。

2018年11月21日的供述,称其有参与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工厂分包装面膜,而护手霜是之前剩下的半成品放那的。

其是于2018年4月份中下旬开始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跟“阿某1”打工,当时“阿某1”向其提供场地、工具和生产原料,并提供一些面膜的样本,叫其找人按样本的规格生产,后在2018年6月中旬左右,“阿某1”的厂开始开工了,其就招聘了两名工人,分别是力功斌和王忠明,由力功斌负责生产线中的灌装、封口环节(就是把液体原料装到包装袋里面,然后封口),而王忠明负责烫膜环节(就是把装好的包装袋回一层薄膜包装并烫贴成盒),后力功斌和王忠明会找一些打散工的人员进行打包和装箱,后再交给“阿某1”就算完工,这第一批货“阿某1”叫其生产300件面膜,但还未生产完成就被警察查获了。

其平时就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工厂负责原材料的接收和工厂生产线的管理。

工厂里的人员都是由其发工资,但那些工资是由其统一报给“阿某1”的,“阿某1”按其报的人员将钱拿给其,后其再发给工人,其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人民币,力功斌也是5000元每个月,王忠明是4000元每个月,其他散工就每人3200元,至被抓获时,其共向工厂里的人员发放过1个月即5月份的工资,六月份的工资还没发。

其等人生产的是泰国的一个品牌,记得是叫海藻面膜,但具体什么品牌其不记得了,都是包装袋上印好的,其等人只是负责拿那些袋子进行包装和装箱。

而手霜不是其等人负责的,是之前的厂家留下的半成品,具体是谁的也不知道。

其等人的工厂没有营业执照。

因“阿某1”之前曾向其出示了一份“生产授权书”,但其没有看清里面内容,也看不明白,因为都是英文的,所以其投案之前不知道生产的产品是假冒产品,后来才知道的。

厂被警察查获时其才知道生产的产品是假冒的,如果产品是真的警察就不会来查了。

第一批货物如果全部完成,就是要有9万片面膜,但还没有完成,只做了30多件,每件300片,做好的约有3万片左右,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

其妻子吴某没有参与工厂生产工作,其6月份生病了,她才到厂里照顾其的,她在厂就带带小孩没有参与任何工作。

该厂约是在2018年4月左右开始筹备,2018年6月中旬左右开始开工。

既然出事被公安机关查了,工厂生产的产品肯定就是没有获得商标权利所有人的授权的。

19、被告人王忠明的供述2018年9月2日的供述,称每天大约有10多个人在工作。

工人具体做的,其所知道的就是将海藻面膜装入盒内,封膜,最后装入专门的箱子里。

其老婆黄某1梅做了有一个多月,领了有一次工资3000元。

2018年9月30日的供述,称其主要是给海藻面膜包装盒封膜。

工作收入说好一个月3500元,包吃包住,但是工资还没有拿到,工厂就被查封了。

工厂具体工作时间是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晚上有时加班,加班时间无固定一般2个小时左右。

2018年10月24日的供述,称2018年8月30日19时多,其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高铁站准备坐高铁回广州市,其刚刚进到车站就有民警向其出示工作证,经过查证,说其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网上追逃,然后被带回广州铁路公安处新会派出所,后羁押在新会看守所,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带回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江南中派出所。

其有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一个化妆品厂做过并负责封膜的工作,但其在工作期间不知道该厂生产的化妆品面膜是假冒伪劣产品。

该工厂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没有挂牌,老板的具体情况不详,别人都是叫他老张,具体的姓名、电话和住址其都不知道。

平时是由厂长安排其的工作,厂长的具体情况其也不知道,由于其刚进去工作约二十天左右,没发过工资也不知是谁负责发工资的。

其不是该厂负责人。

其大约是从2018年6月20日左右开始在荔湾区海龙路36号二楼化妆品厂做的,大约干了20天左右。

其主要是给面膜包装盒封膜。

因为其老婆黄某1梅也在该厂做事,于是其就去做了,她也被抓了。

她和其一样是做面膜包装盒封膜。

工厂被查当日其在厂里搬完东西就离开了。

工厂的面膜化妆品是什么品牌、销售到何处、是否是真品其都不知道,其只是给别人加工的,就知道是护肤品,产品有无获得商标权利所有人的授权生产其也不知道。

化妆品是否有工商业营业执照其也不知道。

其只管封膜这个程序。

生产原料从什么地方来其也不知道。

其不知道负责是什么品牌盒子的封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惟被告人王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光有辩解只生产一种面膜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同案人的供述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种类及数量,故被告人张光有此项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光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光有是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被告人张光有辩解老板是“鑫哥”,但具体名字也无法提供,而同案人力功斌等人与被告人张光有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光有在共同犯罪中有管理、招聘同案人,发放工资等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从犯,被告人张光有的辩解和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光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光有有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光有虽然自行到案,但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流入市场,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属犯罪既遂,是否销售不影响本罪的犯罪形态。

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由法定价格鉴定机构通过市场估价作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以采信。

故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所提量刑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忠明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光有、王忠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光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忠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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