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94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楼剑强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391号。
经营者:楼剑强,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楼剑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杭州市江干区楼剑强食品店赔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