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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英格丹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18号
案件名称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英格丹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英格丹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18号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鹏。

被告:广东英格丹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花。

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英格丹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净水器(SAT-10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后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300元,退回原告盛藩实业(深圳)有限责任公司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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