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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4号
案件名称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勇华,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珠江村珠江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星照,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创源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袁德强,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德强,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萍,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佳,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佳瑜,女,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爱玉,女,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旗,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对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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