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9层0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6272974K。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
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宁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95LNU58。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四份头村2区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G9CQU89。
法定代表人:徐燕。
被执行人:潘学财,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潘学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3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潘学财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潘学财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潘学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学财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潘学财主动履行了35000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受理费7040元,剩余执行款2356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领取。
另查明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已注销工商登记。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潘学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潘学财未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学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潜水艇卫浴温州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润德鸿图水暖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注销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潘学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执9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