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4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洪,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