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61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瓦特硅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梅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剑,该公司经理。
被告:薛文剑,男,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女,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被告薛文剑的妻子。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瓦特硅胶模具有限公司、薛文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86元,减半收取计1489.43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978.86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148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