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01-703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3栋五楼东。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锦伟创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东陇村南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镇裕,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李镇裕,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锦伟创玩具贸易有限公司、李镇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专利号:ZL**************、ZL**************、ZL**************)三案,本院于***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于***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三案中各案受理费均为50元,减半收取后各案均为25元(合计7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