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16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节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广州天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19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