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436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海经济开发区)1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琴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鹏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祥旭,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昌,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东莞市鹏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