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03号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赖广叶。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话筒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尤广国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后原告尤广国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广国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尤广国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尤广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
原告尤广国已预交3300元,退回原告尤广国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