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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锦成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720号
案件名称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锦成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锦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20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锦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东面。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珠海锦成印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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