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95号之一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卡。
负责人:张海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淑贤,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金弘达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工业厂房(D栋)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广东金弘达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5元,减半收取计2215.25元,由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