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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91民初2848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2848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800771137670P。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宣酒集团)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宣酒集团诉请判令李金星: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922010号“宣”、第11041022号“宣酒”、第9368550号“宣酒特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宣酒集团经济损失1000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商标名称:第9368550号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商标权利人:宣酒集团。

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玉兰苑小区门口的民房将李金星抓获,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宣酒特供”五年窖藏104瓶、“宣酒特供”五年窖藏礼盒装24瓶、2014年10月21日,经本院审理判决李金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

四、抗辩内容:李金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五、宣酒集团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所获利益:宣酒集团未能举证,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宣酒集团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

李金星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宣酒集团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李金星向宣酒集团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李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93685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李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三、驳回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共计266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李金星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箭 人民陪审员  茆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杨圣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吴梦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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