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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华兴电镀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4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华兴电镀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四会市华兴电镀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21号之一原告: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工业开发区***(李达文厂房)。

法定代表人:谭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有,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梁,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杨屋第四工业区东山街12号104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华兴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工业园电镀厂区****。

法定代表人:黎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海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会市华兴电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广东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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