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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79号申请人: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秀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傅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丽明纺织制造公司院内办公楼243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00000元的等值财产。

对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津远腾自行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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