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10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魅依秀服装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龙路51号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M。
经营者:郑涛峰,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魅依秀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魅依秀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