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06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3栋五楼东(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摩智纷塑料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尾。
经营者:陈烨莹。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摩智纷塑料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