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62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横诚永益汽车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江尧锋。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横诚永益汽车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