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闽足力健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852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闽足力健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闽足力健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852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足力健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武夷工贸山海楼601室F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祥。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骏公司)与被告厦门闽足力健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足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被许可实施的ZL20163014××××.7“健走鞋(孝夕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首先,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健走鞋(孝夕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4××××.7,于2016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其次,原告经授权取得实施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专利的权利,并获得授权采取投诉、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原告作为特别授权人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再次,被告未经许可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闽足力鞋靴专营店”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

侵权产品销量大,单价比正品价格明显偏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闽足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同意指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一)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之规定,本案被告闽足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根据前述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闽足力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当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段若诗 人民陪审员  胡榕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记员卢雅玲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