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21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美加加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12幢1层08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KP2QB38。
经营者:李乐兴。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美加加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美加加副食经营部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美加加副食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