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民初58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0624D。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情怀,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博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峰东路与花果园北路交汇处朝阳里MOMA摩街3号楼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7P4NW4D。
法定代表人:代和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九江市博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