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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刘志卫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1992之三号
案件名称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刘志卫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刘志卫;刘洁;李琼;赵世华;王立波;沈洋;翟宏伟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992之三号原告: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节孝巷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被告: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阳光花园旭苑7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奎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志卫,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庄、杨皓,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洁,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琼,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世华,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立波,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洋,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翟宏伟,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峰,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刘志卫、刘洁、李琼、赵世华、王立波、沈洋、翟宏伟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刘志卫、刘洁、李琼、赵世华、王立波、沈洋、翟宏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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