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781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君乐洋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2标段4011、4030号。
经营者:杨军。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君乐洋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君乐洋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