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涛,男,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执行人: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彬。
上海轩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儒公司)与上海昕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萌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轩儒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昕萌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轩儒公司支付运营分成款人民币77,276.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59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向支付宝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余额,经查,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有存款人民币218.62元,在支付宝有余额人民币0.28元,均已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近铁城市广场北座10楼1012-1017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经营办公。
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昕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网上曝光、网上追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顾彬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2019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财产查控期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朱 奕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