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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9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

经营者:陈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晓,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系该购物广场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天苑购物广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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