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终10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宋家漆店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知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知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七行“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补正为“宋家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