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
经营者:王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知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平涂料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