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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毛廷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4民初224号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碧桂大道3号创业中心楼五层(部位:510)。

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武路。

法定代表人:毛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乡义渡街美娅姿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振霞,总经理。

被告:毛廷德,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系原庆云县常家镇美娅姿购物中心的经营者。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克斯公司)诉被告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力士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菲堡公司)、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娅姿超市)、毛廷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巴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虎力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爱菲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东到庭参加诉讼,美娅姿超市、毛廷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美娅姿超市、毛廷德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巴克斯公司第10903956号“RIO”和第4140501号“锐澳”注册商标专用权;

2.依法判令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依法判令美娅姿超市、毛廷德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4.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巴克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5.依法判令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在《经济日报》上连续六个月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给巴克斯公司造成的影响;

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巴克斯公司成立于2003年,自成立伊始,即专注于RIO锐澳鸡尾酒的开发、生产及市场开拓。

巴克斯公司在组建鸡尾酒研发专家团队开发产品原始配方、生产优质RIO锐澳鸡尾酒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告、明星代言、热播电视剧植入广告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IO锐澳鸡尾酒。

巴克斯公司于2006年10月07日成功在第33类商品上(具体包括:鸡尾酒、酒精饮料、果酒、汽酒等)注册了第4140501号“锐澳”汉字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10月14日成功在第33类商品上(具体包括:鸡尾酒、伏特加、白兰地、预先调和的酒精饮料等)注册了第10903956号“RIO”英文注册商标。

基于产品的质量及巴克斯公司着力推广,RIO锐澳鸡尾酒自上市以来取得了诸多成绩、奖项及荣誉,其中包括:2011年至2013年,全国同行业市场占有率连续排名第二名,2014年更是荣升第一位;

2012至2013年被评为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

2013年荣获“营销传播金奖”;

2013年9月被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评为“上海名优食品”;

2014年被推荐为“上海名牌”;

2016年1月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可见,经多年发展,RIO锐澳鸡尾酒早已覆盖全国市场,成为鸡尾酒市场的领导品牌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亦为广大消费者熟悉。

该包装装潢由瓶子、瓶子上的文字及图形、瓶贴组成,瓶子和瓶贴形状、瓶子和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瓶贴在瓶子上的位置均设计独特并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是消费者识别RIO瓶装鸡尾酒的依据。

巴克斯公司经调查发现,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销售其生产的鸡尾酒被控侵权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的“RAO”标识与巴克斯公司的“RI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的“锐傲”标识与巴克斯公司的“锐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命名为:锐傲,足以看出其具有极强的攀附侵权、搭便车的主观侵权故意,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故意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鸡尾酒来源于巴克斯公司或是与巴克斯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巴克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娅姿超市、毛廷德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同样也侵犯了巴克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巴克斯公司认为,RIO锐澳鸡尾酒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依法受法律保护。

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该包装装潢,其使用与该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难为巧合,已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所用的包装装潢,无论是瓶子和瓶贴形状、瓶子和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瓶贴在瓶子上的位置,还是该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巴克斯公司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因擅自使用与涉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地挤占了巴克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给巴克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误导了诸多消费者,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虎力士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爱菲堡公司生产多款侵权产品。

美娅姿超市、毛廷德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同样也侵犯了巴克斯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巴克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法院予以支持,以保护巴克斯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巴克斯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鉴于虎力士公司的第14751894号“RAO”商标于2019年1月16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目前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巴克斯公司撤回对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使用“RAO”标识侵权巴克斯公司“R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保留另诉的权利,撤回对卡乐滋鸡尾酒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保留另诉的权利。

虎力士公司辩称,第一,巴克斯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在指定知名商品上的包装装潢;

第二,巴克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虎力士公司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

第三,在巴克斯公司所称的侵权期间内,虎力士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商标,即使虎力士公司在该期间内使用了虎力士公司拥有商标证的商标,也属于对虎力士公司合法有效商标的正常使用,并不涉嫌侵犯巴克斯公司的商标权。

爱菲堡公司辩称,巴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巴克斯公司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爱菲堡公司生产了其讼争的该款产品。

其次,爱菲堡公司从未生产过与本案讼争有关联的锐澳产品。

另外,爱菲堡公司合法生产相关饮品的公司其卡兹乐以及傲立元,均拥有生产许可证。

爱菲堡公司在相关宣传资料中表述的相关产品无论从外形设计、文字表述均与巴克斯公司主张权利的锐澳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中文的不同、英文字母的不同、发音的不同以及整个商标组合外观的不同,所以爱菲堡公司在自身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相关产品,不构成对巴克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美娅姿超市、毛廷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RIO鸡尾酒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的情况 巴克斯公司分别于2006年10月7日、2013年10月14日注册了第4140501号“锐澳”、第10903956号“RI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鸡尾酒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RIO鸡尾酒从2012年5月起使用涉案包装、装潢。

一审庭审中,巴克斯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为以下三个要素的组合:1.瓶盖为黑色;

2.酒瓶瓶体为磨砂半透明材料;

3.瓶身正面的瓶贴(正贴)、瓶颈正面的标贴(颈贴)、瓶贴形状及其在酒瓶上的位置、瓶贴上的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

其中,上述第三个要素具体描述为:正贴位于瓶身中部,为倒等腰梯形胶贴,正贴上缘有一道金色直线,金色直线下为商标区,商标区底色为白色,其上为横向排列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商标区下缘为波浪形,下有一道金色波浪线,正贴中下部有横向排列的金色字母Bacchus,s右上角为六颗小星围成的半圆形,正贴左下角横向标注了“Alc.3.8%VOL”,正贴右下角横向标注了“275mle”,“Alc.3.8%VOL”及“275mle”均为金色。

颈贴与正贴在瓶体的同一侧,位于正贴的正上方,颈贴纵向长方形,下缘为燕尾形,颈贴上部底色为金色,上有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设计的图形;

中部底色根据鸡尾酒的不同口味分别采用粉色、蓝色、灰色、紫色、黄色、绿色,上有横向排列的黑色独创字体字母RIO;

下部底色为白色,上有5pt黑色字体、纵向排列的注明鸡尾酒口味的英文单词,上下英文单词之间用“+”连接。

2004年4月5日,王朝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4年10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2××××.X。

2006年11月1日,王朝晖与巴克斯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朝晖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巴克斯公司。

2012年1月1日,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年度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所经营的RIO商品品牌,目标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创作项目,包括改善现有瓶装商品包装;

乙方创作的创意、文案、标语、音乐和文稿以及商标、商品名,一经客户确认使用并付清相关款项后,其版权归甲方所有。

2015年11月16日,巴克斯公司和上海锐澳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锐澳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为巴克斯公司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电通公司)的《年度广告代理合同》所取得的涉及RIO瓶装商品的包装、装潢等权利,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巴克斯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26日,鼓蓝都美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鼓蓝都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公司设计该商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商品包装。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商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5年11月27日,电通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义务,委托鼓蓝都公司设计该商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其员工(福岛一生)设计该商品包装。

福岛一生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商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福岛一生、鼓蓝都公司、电通公司均认可福岛一生设计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6年2月1日,福岛一生出具《确认函》,确认电通公司为履行改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义务,委托我所在的鼓蓝都公司设计该商品包装。

鼓蓝都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我设计该商品包装。

该设计的创作过程如下:(1)把RIO一个字母一个字母进行了重新整理,设计进行了精炼,让其更加简单,更有识别性;

(2)标签的形状重新探讨,因为瓶型评价很好,所以把标签的形状设计得和瓶型更搭配;

(3)去掉原有包装设计多余的设计元素,通过极简的设计来表现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喜欢的简洁的时尚感;

(4)在关键色彩的金色部分,调整成了烫金的设计,比起原先的包装更有高级感;

(5)在口味表现的部分,在颈标上部设计了6种水果图案,用来简单明了的表示口味。

我于2012年4月18日完成RIO瓶装商品包装设计,当日经鼓蓝都公司和电通公司将该设计交付锐澳公司并被锐澳公司采用。

我确认我设计的RIO瓶装商品包装的著作权自始归锐澳公司所有。

2016年2月1日,巴克斯公司与锐澳公司、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简称锐澳营销公司)、上海巴克斯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简称巴克斯营销公司)联合出具《确认函》,确认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均为巴克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锐澳公司、锐澳营销公司、巴克斯营销公司销售、推广RIO鸡尾酒的行为,均为巴克斯公司授权及许可,在此过程中取得的与RIO鸡尾酒相关的荣誉、奖项、市场资源、知名度、商品包装、装潢方面的权益,均自取得之日起归巴克斯公司所有。

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共销售RIO玻璃瓶装鸡尾酒56299瓶,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共销售RIO玻璃瓶装鸡尾酒27406瓶。

巴克斯公司曾委托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加工福岛一生所设计的新的瓶贴,上海正伟印刷有限公司已向巴克斯公司出具发票。

二、巴克斯公司与RIO鸡尾酒的生产、销售情况 巴克斯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流通,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RIO鸡尾酒系由巴克斯公司开发、生产并进行市场开拓。

2011年至2014年,RIO鸡尾酒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分别为第2名、第2名、第2名和第1名。

2015年10月13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RIO”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17)第15416号裁定书认定“RIO”商标为驰名商标。

RIO鸡尾酒获得2013年度营销传播金奖、2014畅销金品、上海市著名商标、2014年度上海名牌、大学生最喜爱的品牌、2015年度上海名优食品等奖项。

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RIO鸡尾酒上市活动案例,获“2013年度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营销传播金奖”。

以RIO鸡尾酒为命题开展的第11、12、13届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系列活动分别向全国878所、1208所、1208所高校院系进行发题,学院奖官网“RIO”浏览量分别为1157万人次、1500万人次、1800万人次等。

巴克斯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通过商标印刷、商品印刷装、影视、报刊、会展等形式宣传锐澳商标,广告费用投入共计20524.07万元,宣传的地理范围覆盖全国,重点覆盖东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及中部的三十多个省份,广告宣传载体包括网络、电视、户外、影视等。

2015年度RIO鸡尾酒的营业收入为2213294185.09元,毛利率为76.55%,营业收入同期递增125.35%。

RIO鸡尾酒的广告片由女演员周迅主演。

巴克斯公司提交的《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央6套、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电视台、天津电视台、福建东南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珠江频道、山东齐鲁电视台、安徽卫视、辽宁电视台卫星频道、湖北卫视、四川卫视、河南1套等国内十余家电视台播放RIO鸡尾酒的宣传广告次数达11457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中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三、涉案商品的标识和包装、装潢的情况 2016年7月7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兴涛在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常家镇G205国道旁美娅姿购物中心花费49.5元购得“RAO鸡尾酒”5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中国银联签购单一张。

中国银联签购单商户名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2157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比对被诉侵权RAO鸡尾酒和巴克斯公司提交的RIO鸡尾酒,二者存在相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锐傲”与原告的第4140501号“锐澳”商标首汉字及呼叫、读音完全相同,并未形成可以明显区别于巴克斯公司“锐澳”商标的特定含义。

对包装、装潢进行比对:黑色瓶盖、瓶盖上面均标有英文字母。

瓶身均为磨砂半透明玻璃材质,且瓶高、瓶体粗细基本一致。

3.二者正面瓶颈处均由纵向颈贴,颈贴均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均为金色底色的正方形,中部均为横向长方形颜色带,下部均为白色,均由英文字母字样,颈贴下缘均为燕尾形,二者颈标的尺寸、颜色、字体位置基本一致。

4.二者正面瓶身中部均有纵向长方形正贴,正贴均由中部的金色线条装饰分为上下两部分;

正贴上部均为白色,白色部分上缘均为金色直线,白色部分右下角标有黑色英文字母;

正贴下部均为透明色,正贴中下部右上角为六颗小星围成的大半圆形,底部均标有3.8%VOL字样、275mle字样。

生产商信息标注在背贴,委托方为虎力士公司,被委托方为爱菲堡公司,并标注了服务热线、网址、生产批号Q/JAFB0003S-2013、生产许可证QS410815050231等信息。

2017年2月16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中心大街1187号新世纪超市花费9.9元购得“卡兹乐橙子味朗姆鸡尾酒(预调酒)”一瓶,取得盖有“章丘市刁镇新新世纪超市发票专用章”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646号公证书。

巴克斯公司未提交该公证书封存的实物,从公证书所附被控侵权物品照片中看出,商品包装被面注明制造商为爱菲堡公司,生产标准号为Q/JAFB0003S-2013,生产许可证号为QS410815050231。

四、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相关情况 虎力士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酒类零售,乳制品零售,干果、坚果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

虎力士公司曾申请注册锐傲商标,因巴克斯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对第14751838号“锐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17】第133032号裁定,裁定第14751838号“锐傲”商标无效。

虎力士公司对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虎力士公司的诉讼请求。

虎力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虎力士公司曾申请注册“RAO”商标,因巴克斯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对第14751894号“RA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19】第0000012473号裁定,裁定第14751894号“RAO”商标无效。

虎力士公司已提出行政诉讼。

爱菲堡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饮料,其他酒类。

其所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在其他酒(配制酒)上的QS410815050231。

其公司网页对公司的简介包括公司总投入2000万设计产业鸡尾酒、白酒、苏打水三大板块。

分公司为白酒运营部。

公司主要推广两个板块:卡兹乐鸡尾酒品牌推广、鸡尾酒对外OEM贴牌代工。

益身堂苏打水的推广、苏打水对外OEM贴牌代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对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是否构成对巴克斯公司的商标侵权;

二、对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美娅姿超市、毛廷德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对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是否构成对巴克斯公司的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鸡尾酒,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标识“锐傲”,巴克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第4140501号“锐澳”商标第一个字相同,读音相同,再考虑到巴克斯公司通过影视、报刊、会展等多种形式宣传“锐澳”商标等事实,案涉“锐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涉案产品标上注明委托方为虎力士公司,受托方为爱菲堡公司,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包装的提供者,应认定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RAO鸡尾酒”是在庆云县常家镇美娅姿购物中心购买,庆云县常家镇美娅姿购物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且已经注销,其经营者毛廷德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毛廷德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过程中,款项均支付至美娅姿超市,美娅姿超市为侵权提供便利,且实际获益,应与毛廷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否认生产、销售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的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巴克斯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明的生产者信息均指向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对此亦没有提供证据加以反驳。

故,本院认定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关于焦点二、对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上使用的“RIO”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再结合巴克斯公司提交的宣传广告及销量等证据,能够认定巴克斯公司对“RIO”鸡尾酒商品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系知名商品。

其次,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包装装潢系瓶体、标贴及标识结合在一起融合了图案、文字、色彩的整体。

“RIO”鸡尾酒商品瓶体系2004年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的“RIO”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再通过巴克斯公司多年来对使用上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宣传和销售,能够认定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到期,但外观设计仅涉及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包装装潢中的瓶体部分,且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系不同的法律属性,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不影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经比对,被诉商品在瓶体、标贴、标识及图案、文字、色彩等方面整体上与巴克斯公司“RIO”鸡尾酒商品构成近似,能够造成和巴克斯公司的涉案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虎力士公司、爱斐堡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毛廷德、美娅姿超市销售被诉商品,构成对巴克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三、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美娅姿超市、毛廷德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爱菲堡公司、虎力士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毛廷德销售侵权商品,未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在其销售范围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美娅姿超市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且实际获益,应与毛廷德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巴克斯公司请求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在《经济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考虑到本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巴克斯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的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巴克斯公司商标和商品的知名程度及巴克斯公司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虎力士公司、爱菲堡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毛廷德、美娅姿超市赔偿数额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4140501号“锐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二、毛廷德、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4140501号“锐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三、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商品;

四、毛廷德、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即RIO鸡尾酒包装、装潢相似的商品;

五、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六、毛廷德、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七、驳回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7820元,由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由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517元,由毛廷德、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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