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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90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城阳区宜明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90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蔡店乡杜康村。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经理。

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8-812室。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郑,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宜明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路育英小区南侧。

负责人:陈加立。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城阳区宜明佳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宜明佳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宜明佳超市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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