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呙怡,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原长沙市芙蓉区渝宗老甘传火锅店(已注销)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紫康璐**附**皇冠自由城**2-14。
法定代表人:曹莹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呙怡因与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呙怡以与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呙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呙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呙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