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振旭珠宝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永新路**永新广场**楼**。
经营者:朱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上诉人诸暨市振旭珠宝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6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现有证据材料,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