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76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钦强盛日用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三坊**104。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营者:元钦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钦强盛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馥维人民陪审员 苏祥华人民陪审员 周伟斌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