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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034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3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华美居商务中心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R。

法定代表人:彭永花。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诉被告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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