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3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华美居商务中心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R。
法定代表人:彭永花。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诉被告深圳市荣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