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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凤琼与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林凤琼与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凤琼;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43号原告:林凤琼,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王振起,男,汉族,1964年6年2日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被告: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江厚。

被告: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高增增。

原告林凤琼诉被告武侯区百缘鑫松家具经营部、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电视柜(2012)”。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林凤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凤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琼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凤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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