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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一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6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一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一心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一心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101。

经营者:吴镇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一心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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