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红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城市蒋口镇恒星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蒋河口集。
经营者:冯洋,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许昌红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原审被告永城市蒋口镇恒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红威公司以已经与养元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养元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红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红威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许昌红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