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知民终2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穆马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露彬,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南片区湖景商务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黄伟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余,男,汉族,1965年4月9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系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高校毕业生(电子商务)孵化基地****/div>法定代表人:洪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余,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鸿源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新乐尚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南经开第五大街**楼iv>法定代表人:赵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余,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住福建省晋江市鸿源路******>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新魔豆公司)、上诉人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尔特公司)、上诉人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琪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新乐尚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新乐尚公司)、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豫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新魔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苗露彬,上诉人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郑州新乐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余,天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曹书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新魔豆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改判第三项为琪尔特公司赔偿郑州新魔豆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福建琪尔特公司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改判郑州新乐尚公司停止销售郑州新魔豆儿公司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布(面)鞋商品。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仅公证的两个网站侵权商品数额就高达4800余万元,琪尔特公司因商标侵权获利应达2000万元以上,应当判决其承担300万元赔偿责任。
即便是按照商标使用许可费的倍数计算也应当是210万元-630万元,也可以按照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确定,郑州新魔豆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由琪尔特公司赔偿。
2.除一审判决书中所列天猫网上两家店铺中侵犯的郑州新魔豆第460486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下的三款儿童布面鞋商品外,两店中还有其余200多款侵权商品。
3.郑州新乐尚公司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中销售标明总经销商为琪尔特公司的侵权商品,郑州新乐尚提供的购货凭证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应当责令停止。
琪尔特公司辩称:琪尔特公司未侵权。
一审判决对于“布鞋”标准的理解有误。
一、琪尔特公司的被授权范围是除布鞋、雨鞋、拖鞋外所有品类,包括且不仅限于各类运动鞋、旅游鞋、儿童旅游鞋、休闲鞋等。
这些鞋类和布鞋并列,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又各自包含布面运动鞋、布面旅游鞋、布面休闲鞋等品类,应当由各自的国家标准调整。
被控侵权商品网页名称均为“运动鞋”,包装及吊牌标示为“休闲鞋”,吊牌标示及实际实施的执行标准都是儿童旅游鞋标准【QB/T4331-2012】,符合琪尔特公司授权商品范围。
并有巴布豆(中国)公司出具的《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琪尔特被授权使用“巴布豆”之商品范围若干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证明涉案商品属于琪尔特公司授权范围。
而即便布面运动鞋属于布鞋,也只是双方授权范围有交叉,不能认定琪尔特公司侵权。
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琪尔特公司诉郑州新魔豆公司侵权案中,认定的侵权商品共19款,判令赔偿100万元。
本案经公证认定为侵权的仅三款,同样判决赔偿100万元,明显不合理。
综上,郑州新魔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福建琪尔特公司、郑州新乐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两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福建琪尔特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购自琪尔特公司,在对所购商品事先审查时也确认了琪尔特公司与巴布豆(中国)公司之间的授权合同合法有效,福建琪尔特仅仅作为琪尔特公司“巴布豆”童鞋产品的经销商,并未参与商品策划、设计与制作。
即便琪尔特公司被认定侵权,福建琪尔特公司也因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郑州新魔豆公司提供的购货凭证不足以证明庭审中展示的两款商品来源于郑州新乐尚公司,郑州新乐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天猫公司辩称:天猫公司已尽到其应当承担的事前注意义务。
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和事前身份审查的义务。
且天猫在福建琪尔特公司、琪尔特公司与郑州新魔豆公司投诉与申诉的过程中并无过错。
但如果法院判定被控商品涉及侵权,天猫公司愿意积极主动删除相关信息。
琪尔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州新魔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琪尔特公司自2012年9月被巴布豆(中国)公司许可使用第4604867号“巴布豆”系列商标生产销售(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
本案诉讼后,巴布豆(中国)公司曾出具证明函,证明所有涉案运动类商品,均属于许可方授权生产销售的非布面鞋。
一审法院以出具人不明为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后,巴布豆(中国)公司又出具了《确认书》以补充证明。
2.一审判决认定,授权合约中的“布面鞋”即布鞋行业标准【QB/T4329-2012】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布鞋”。
但根据该标准的第一条第三款:“本标准不适用于安全、防护等特殊功能的布鞋类及布面胶鞋类”,可推知并非所有布面鞋帮的鞋类商品都归于布鞋行业标准【QB/T4329-2012】。
2017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鞋类术语》【GB/T2703-2017】中将“布鞋”改为“传统布鞋”,进一步确定了布鞋范围。
琪尔特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各类运动鞋、旅游鞋、儿童旅游鞋、休闲鞋等和布鞋并列,有各自的国家标准。
因此,一审判决引用的新魔豆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对“涉案授权合约书中约定的‘布面鞋’定义即国家标准关于‘布鞋’的定义,其中帮面材质两种以上时,占比最高的材质为纺织品、针织品的则为布鞋”的叙述中,虽然“国家标准”为布鞋行业标准【QB/T4329-2012】,但后半句中的“其中”不应当被理解为运动鞋、休闲鞋、旅游鞋中,否则就会与各鞋类国家标准相冲突,混淆布鞋与其他鞋类界限,否定琪尔特公司经营“巴布豆”运动鞋、旅游鞋及休闲鞋的权利。
3.上述表述只是个案中的陈述,不能视作双方同授权人的新合约,更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也并未依据该约定重新划定双方授权范围的边界。
4.一审判决认定侵权的三款商品,网页名称均为“运动鞋”,包装及吊牌标示为“休闲鞋”,吊牌标示及实际实施的执行标准都是儿童旅游鞋标准【QB/T4331-2012】,符合琪尔特公司权利范围。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琪尔特公司诉郑州新魔豆公司侵权案中,认定的侵权商品共19款,判令赔偿100万元。
本案经公证认定为侵权的仅三款,同样判决赔偿100万元,明显不合理。
综上,郑州新魔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福建琪尔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州新魔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福建琪尔特公司作为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被获准在天猫平台经销琪尔特公司生产的“巴布豆”(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
本案诉讼后,巴布豆(中国)公司也先后出具《证明函》及《确认书》,证明所有涉案运动类商品,均属于许可方授权生产销售的非布面鞋,且涉案商品的名称及执行标准均为旅游鞋运动鞋等,而非“布面鞋”。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与国家标准及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一审判决适用认定标准错误,混淆了布鞋与其他鞋类的界限。
且即便琪尔特公司侵权,福建琪尔特公司仅仅作为琪尔特公司“巴布豆”童鞋产品的经销商,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错误认定福建琪尔特公司侵权,应予纠正。
郑州新魔豆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布面鞋”与“非布面鞋”是琪尔特公司与郑州新魔豆公司被许可使用“巴布豆”商标范围的边界。
依常识即可推定商标权利人在授权时是以帮面材料为区别权利边界的唯一标准,而琪尔特公司提供的国家标准均是以鞋的“穿着用途”作为布鞋与非布鞋的辨别标准,有违双方约定。
2.一审判决中并未将公证的商品实物中的一双非布面运动鞋认定为侵权商品。
因此,琪尔特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混淆布鞋与其他鞋类界限,否定琪尔特公司有权经营‘巴布豆’运动鞋、旅游鞋及休闲鞋”的观点缺乏事实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关规定,国家标准不属于当事人证人证言可以推翻的对象,因此琪尔特公司所提供的《授权证书》、《证明函》等不能推翻一审判决。
此外,鞋类国家标准【GB/T2703-2017】中“传统布鞋”的定义范围小于布鞋行业标准【QB/T4329-2012】中规定的“布鞋”标准,琪尔特公司将“布面鞋除外”置换为“传统布鞋除外”的行为,与常人常识及双方约定的“布鞋”定义相违背。
3.琪尔特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以与本案相同论点,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二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琪尔特公司提出的‘布面休闲运动鞋品类不属于布鞋范畴’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也有违其在一、二审程序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由予以驳回。
4.琪尔特公司提出的《证明函》是合同一方单方作出的、有违在先合同约定的解释,不能对抗授权合约中“布面鞋除外”的既定效力。
即便是《证明函》本身,也仅重申了琪尔特公司的被授权商品范围,未对“布面鞋”的定义作出确认,且《证明函》仅依据国家标准认定涉案商品,不能体现商标权人意志。
琪尔特公司以《证明函》作为认定布面鞋与非布面鞋的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5.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福建琪尔特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福建琪尔特公司明知其超过被许可范围种类经营“巴布豆”童鞋,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郑州新魔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琪尔特公司、郑州新乐尚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天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琪尔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布(面)鞋商品(停止使用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儿童布鞋:标记材质为布、网布、织物等纺织品、针织品为帮面的儿童布鞋;
标记材质为布、网布、织物另加合成革(或其他材质)等纺织品、针织品为主要帮面的儿童布鞋。
下同);
3.郑州新乐尚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布(面)鞋商品;
4.天猫公司立即删除名为“巴布豆童鞋旗舰店”、“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康泰盛母婴专营店”、“巴布豆橙叶专卖店”等有关天猫店铺中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布(面)鞋商品信息;
5.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连带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郑州新魔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5万元;
6.郑州新乐尚公司与琪尔特公司连带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郑州新魔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以上合计500万元;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郑州新乐尚公司、天猫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3月7日,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童装、婴儿服装鞋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3月6日。
2010年11月10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巴布豆(中国)公司。
经查询,该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6年5月5日,巴布豆(中国)公司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郑州新魔豆公司签订《巴布豆(B0BD0G)授权合约书》,该合约书载明: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授权期限(2016年6月1日至2046年5月31日)及授权区域{中国大陆的实体店销售(包括但不限于超市专柜、商场专柜、百货专柜、街边店)及在许可方出具的《授权证明》所规定的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商务平合(中国大陆IP地址及服务器托管于中国大陆境内)销售,但不得设立许可商标之官方旗舰店销售}内,按照合约规定的使用方式(在授权商品、授权商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授权商品附着物上印制许可商标并标明“”和“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第4604867号及第1270850号商标注册证项下商标),被许可方无转授权权利;
商标授权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方仍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自己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及许可方所拥有的其他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被许可方应在授权商品(0-16岁儿童布面鞋)、吊牌、授权商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授权商品附着物上,印制许可商标并标明“”和“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许可方每年应依协议附件规定支付权利金予许可方。
2018年1月30日,巴布豆(中国)公司出具明确授权书,其中明确授权:同意郑州新魔豆公司对琪尔特公司超出其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签订的《巴布豆(BOBDOG)童鞋授权合约书》授权商品“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的范围进入郑州新魔豆公司与巴布豆(中国)公司签订的《巴布豆(BOBDOG)童鞋授权合约书》授权商品“0-16岁儿童布面鞋”的范围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之诉。
巴布豆(中国)公司作为许可方,曾于2012年9月15日与被许可方琪尔特有限公司签订《巴布豆(BOBDOG)童鞋授权合约书》,该合约书载明: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授权期限(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及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内,在授权商品{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上,按照合约规定的使用方式(在授权商品、授权商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授权商品附着物上标注或者贴附许可商标图样并标注“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第4604867号、第1210799号及第6169457号商标注册证项下商标),被许可方无转授权权利;
商标授权许可类型为排他使用许可,许可方仍有权自已使用许可商标但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在授权商品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被许可方可通过“巴布豆(BOBDOG)”品牌专卖店、街边店、百货公司、巴布豆(BOBDOG)品牌专柜、大卖场、连锁超市、网络电子商务(非官方旗舰店)等商业渠道就授权商品进行批发或零售;
被许可方每年应依协议附件规定支付保底权利金予许可方。
2018年3月21日,郑州新魔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露露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
当日9时57分,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赵桂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以相应证号、密码登陆淘宝网,搜索“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后进入该店铺,查看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注册号:91,显示“企业注册号586459B,企业名称: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南片区湖景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黄伟英,成立日期:2010-07-07”等信息。
在该店铺购买商品名称为“巴布豆童鞋男童鞋2017冬季新款保暖女童棉鞋宝宝机能鞋小童运动鞋”的时尚保暖机能童鞋一双,付款89元,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289元,促销价89元,月销量0,产品参数显示帮面材质:棉布。
后又在该店铺购买商品名称为“巴布豆童鞋男童鞋2018春款男女童鞋透气网鞋一脚蹬休闲儿童运动鞋”的休闲网布童鞋一双,付款89元,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339元,促销价89元,月销量0,产品参数显示帮面材质:网布,配皮材质:织物。
两双鞋的收货地址均为“河南郑州金水未来路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塔收货人:赵桂梅155××××****”。
2018年3月21日14时32分,在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赵桂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以相应证号、密码登陆淘宝网,搜索“bobdog巴布豆童鞋旗舰店”后进入该店铺,查看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注册号:91,显示“企业注册号90882X9,企业名称: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清松,成立日期:2014-04-01”等信息。
在该店铺购买商品名称为“巴布豆童鞋男童鞋2018夏季中小童镂空透气网布鞋女童休闲运动鞋”的休闲透气网童鞋一双,付款108元,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359元,促销价108元,月销量30,产品参数显示鞋面材质:网布,配皮材质:织物。
后又在该店铺购买商品名称为“巴布豆童鞋男童运动鞋2018春季新款轻便透气飞织女童网布运动鞋”的休闲网布童鞋一双,付款128元,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469元,促销价128元,月销量156,产品参数显示鞋面材质:网布。
两双鞋的收货地址均为“河南郑州金水未来路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塔收货人:赵桂梅155××××****”。
2018年3月26日13时50分,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随同赵桂梅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塔南门的丰巢快递柜处,赵桂梅取出快递后与上述人员一起回到公证处。
赵桂梅对上述取回的快递进行拍照后,打开快递对取出物品进行了拍照,拍照后赵桂梅将所购物品装入快递袋内密封后,由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对上述密封的物品加贴封条,赵桂梅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
封存的物品交由赵桂梅保管。
2018年4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分别出具(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第69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经当庭拆封二份公证书所附实物,其中第694号公证书所附实物为两个鞋盒,其中一个鞋盒右侧面显示有“巴布豆”文字,左侧面标贴上显示有“货号132××××****,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材料:织物混合面,巴布豆”,鞋子所附吊牌显示:“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货号132××××****,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有限公司,巴布豆”。
另一鞋盒左侧面标贴上显示有“品名:男/女时尚保暖机能童鞋,货号12265320701,材料合成革,巴布豆”,鞋子所附吊牌显示:“品名:男/女时尚保暖机能童鞋,货号12265320701,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有限公司,巴布豆”。
第695号公证书所附实物为两个鞋盒,其中一个鞋盒右侧面显示有“巴布豆”文字,左侧面标贴上显示有“货号132××××****,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巴布豆”,鞋子所附吊牌显示:“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货号132××××****,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有限公司,巴布豆”。
另一鞋盒右侧面显示有“巴布豆”文字,左侧面标贴上显示有“货号132××××****,品名:男/女休闲透气网童鞋,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巴布豆”,鞋子所附吊牌显示:“品名:男/女休闲透气网童鞋,货号132××××****,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有限公司,巴布豆”。
另查明:1.巴布豆(中国)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鞋帽、婴童用品等。
2018年10月26日,其股东由琪尔特公司、郑州新魔豆公司、河南省百蓓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和英属维京群岛巴布豆有限公司变更为琪尔特公司、河南省百蓓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和英属维京群岛巴布豆有限公司。
郑州新魔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鞋帽、儿童用品的销售等。
琪尔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鞋等。
2016年12月19日,琪尔特有限公司更名为琪尔特公司。
福建琪尔特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鞋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7年6月29日,其股东由琪尔特公司(持股比例100%)变更为琪尔特(中国)有限公司。
琪尔特(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鞋等及材料的研发、零售鞋、鞋材等。
2017年1月1日琪尔特公司授权福建琪尔特公司在天猫上进行琪尔特公司总经销关于“巴布豆”品牌的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系列产品销售与服务,代理经营期限由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琪尔特公司当庭确认福建琪尔特公司是其授权经销商。
天猫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城网络平台技术研发等。
2.天猫公司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Tmall.com(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运营。
在天猫网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求用户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
天猫网上卖家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均在天猫商家店铺页面进行公示,该平台注册的会员均可查看下载。
天猫店铺“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由琪尔特公司经营,“巴布豆童鞋旗舰店”由福建琪尔特公司经营。
二店铺被投诉后,向天猫平台提交了其不侵权的申诉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鞋类术语》(GB/T12703-2008)2.1.6条规定,鞋类的帮面是鞋类外表面材料,覆盖脚面与外底结合。
对于靴类产品,还包括包裹腿的外面部分。
只包括可见的材料,不考虑衬里等不可见材料。
该标准第2.2.4条定义布鞋是为以纺织品、针织品作为帮面,以缝、注塑、注胶、模压、硫化、放粘等工艺制作的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布鞋》(QB/T4329-2012)第1条第二款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针织品等布料为主要帮面材料,以胶粘、缝制、模压、硫化、注塑等工艺制作的鞋类。
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
该民事判决书载明“琪尔特公司和郑州新魔豆公司均确认涉案授权合约书中约定的‘布面鞋’定义即国家标准关于‘布鞋’的定义,其中帮面材质两种以上时,占比最高的材质为纺织品、针织品的则为布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7)浙0110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
5.郑州新魔豆公司提出为本案支付市场调查费(含公证费)12000元,打印费5178.6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合约书》、《明确授权书》、(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公证书、(2018)郑绿证经字第695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鞋类术语》(GB/T12703-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布鞋》(QB/T4329-201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服务费发票以及公证封存实物、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新魔豆公司经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取得在0-16岁儿童布面鞋商品上使用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涉案第4604867号注册商标为同一商标。
关于鞋类产品的分类问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5841号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8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琪尔特公司和郑州新魔豆公司均确认涉案授权合约书中约定的‘布面鞋’定义即国家标准关于‘布鞋’的定义,其中帮面材质两种以上时,占比最高的材质为纺织品、针织品的则为布鞋”。
鉴于两案事实、性质类似,本着公平原则,应采用上述两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布面鞋”的标准进行判断。
涉案被控侵权的4款童鞋,货号为12265320701的被控侵权产品材料为合成革,郑州新魔豆公司当庭认可不属于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布面鞋的产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货号为132××××****、132××××****的被控侵权产品材料均为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占比最高的材质为纺织品,货号为132××××****的被控侵权产品材料为织物混合面,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帮面材质为针织或布面。
故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授权书中所称的“布面鞋”。
尽管琪尔特公司同样经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在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的童鞋商品上,具有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其生产、销售并授权福建琪尔特公司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福建琪尔特公司在其注册经营的天猫店铺“巴布豆童鞋旗舰店中”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超出了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其在“0-16岁除拖鞋、雨鞋、布面鞋之外的童鞋商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范围,侵犯了郑州新魔豆公司在“0-16岁儿童布面鞋商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均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琪尔特公司辩解意见及所提供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其所提供的《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函》从形式上只有巴布豆(中国)公司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字,且未提供相关经办人的任职信息及联系方式,致使一审法院无从核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就“布面鞋”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本着公平原则,采用(2017)浙0110民初5841号、(2018)浙01民终28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布面鞋”的定义即国家标准关于“布鞋”的定义。
综上,对琪尔特公司辩解理由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与支持。
关于福建琪尔特公司辩称有合法来源的意见及为此提供的琪尔特公司的授权书。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17年1月1日琪尔特公司授权福建琪尔特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对“巴布豆”品牌的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系列产品进行销售与服务,琪尔特公司亦当庭认可福建琪尔特公司是其授权经销商,但经查询,琪尔特公司在2017年6月29日之前是福建琪尔特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且在2018年3月21日被控侵权行为公证时是琪尔特(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琪尔特(中国)有限公司是福建琪尔特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
故福建琪尔特公司应明知其超过被许可范围种类经营“巴布豆”童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说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福建琪尔特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郑州新乐尚公司的辩解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庭审时,郑州新魔豆公司出示的有关郑州新乐尚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实物及购货凭证,郑州新乐尚公司当庭表示未经过公证的证据不可信,不予质证。
因郑州新魔豆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该实物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郑州新魔豆公司请求判令郑州新乐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天猫公司的辩解理由及所提供的证据。
天猫公司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运营,成为天猫网注册用户须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求用户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
天猫网上卖家的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均在天猫商家店铺页面进行公示,该平台注册的会员均可查看下载。
卖家在得知其产品侵权后,向天猫平台网提供了申诉材料,即巴布豆(中国)公司出具的证明“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和“bobdog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不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天猫公司系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具有开放性特征,客观上不可能对所有网络商铺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进行实质性审查或对此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对此需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并对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提出初步的证据。
本案中,天猫公司已尽到了店铺注册经营者的事前身份审查义务,并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事后卖家向天猫平台提供了其商品不侵权的证明,天猫公司已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但琪尔特公司经营的网店“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销售的“货号为132××××****,品名为男/女休闲网布童鞋”的童鞋,福建琪尔特公司经营的网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货号为132××××****,品名为男/女休闲透气网童鞋”,“货号为132××××****,品名为男/女休闲网布童鞋”均为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天猫公司应删除“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上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
关于郑州新魔豆公司要求天猫公司删除“巴布豆橙叶专卖店”和“康泰盛母婴专营店”等网店中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信息的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述网店销售了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故其要求天猫公司删除上述二网店等的相关商品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州新魔豆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郑州新魔豆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属于必要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对于维权代理费等,根据维权代理人付出的必要工作强度,予以酌情考虑。
本案的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琪尔特公司与福建琪尔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郑州新魔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进行酌定。
同时,一审法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郑州新魔豆公司起诉本案时,郑州新魔豆公司和琪尔特公司均为巴布豆(中国)公司的股东,均经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授权,在不同授权范围内的童鞋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双方曾因使用范围问题发生纷争,后通过诉讼解决;
2.琪尔特公司系生产商、销售商并授权福建琪尔特公司经销,福建琪尔特公司系经销商等。
综合以上情节,将琪尔特公司赔偿数额酌定为1000000元,福建琪尔特公司对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州新魔豆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琪尔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注册商标在儿童布面鞋商品上的使用权的商品;
二、福建琪尔特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注册商标在儿童布面鞋商品上的使用权的商品;
三、琪尔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州新魔豆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福建琪尔特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天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天猫网上名为“巴布豆童鞋旗舰店”、“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店铺中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货号为132××××****、品名为男/女休闲网布童鞋”、“货号为132××××****、品名为男/女休闲透气网童鞋”、“货号为132××××****、品名为男/女休闲网布童鞋”的商品信息;
五、驳回郑州新魔豆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郑州新魔豆公司负担20000元,琪尔特公司负担25000元,福建琪尔特公司负担1800元。
二审中,琪尔特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一、《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琪尔特被授权使用“巴布豆”之商品范围若干事项确认书》两份,拟证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琪尔特公司使用“巴布豆”商标的商品范围,并对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证明函》予以确认。
该确认书的落款日期一份为2018年5月20日,一份为2019年5月20日。
郑州新魔豆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出具日期早于一审开庭日期2018年12月26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并且,在琪尔特公司诉郑州新魔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5841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28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为郑州新魔豆公司提交的《巴布豆(中国)公司关于对于琪尔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意见复函》(认定郑州新魔豆公司超出合同约定商品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系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单方意见,未予采信。
同样的案件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
对于该两份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参照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民初5841号判决:“《巴布豆(中国)公司关于对于琪尔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意见复函》,系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单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依据”,确认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依据。
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二、巴布豆(中国)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12月1日出具的《授权证书》四份,主要内容为:兹授权琪尔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实体店(包括但不限于超市专柜、商场专柜、百货专柜、街边店)及中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上,生产销售印有“巴布豆”及“BOBDOG巴布豆生活概念馆”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604867号、第:第**、第**及第**鞋、拖鞋、布面鞋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鞋、旅游鞋、儿童旅游鞋、休闲鞋、皮鞋、儿童皮鞋、雪地靴、皮凉鞋、儿童皮凉鞋及其它品类凉鞋),并授权琪尔特公司配合授权人对中国大陆地区之假冒“巴布豆”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4604867号、第1210799号及第6169457号:第**、第**及第**”商品的侵权行为予以维权和打击。
授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或本公司另函撤销之日止。
郑州新魔豆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出具日期早于一审开庭日期2018年12月26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对于该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虽然郑州新魔豆公司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反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浙民申1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琪尔特公司提出的‘布面休闲运动鞋品类不属于布鞋范畴’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也有违其在一、二审程序中所作的意思表示。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琪尔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鞋类术语》(GB/T2703-2008)(2009年9月1日实施)鞋类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缝制、胶粘、模压、硫化、注塑、插帮、灌注等工艺及粘缝等两种(含)以上材料作为帮面制成的鞋类。
2.2.4条:布鞋以纺织品、针织品作为帮面,以缝绱、注塑、注胶、模压、硫化、胶粘等工艺制作的鞋类。
2.2.27休闲鞋适合于非正式场合或消遣时间活动穿用面设计和生产加工的鞋。
2.2.30运动鞋适合非竞技运动设计和生产加工的鞋。
(无旅游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鞋类术语》(GB/T2703-2017)(2018年7月1日实施,替代GB/T2703-2008)鞋类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缝制、胶粘、模压、硫化、注塑、插帮、灌注等工艺及粘缝等两种(含)以上材料作为帮面制成的鞋类。
2.2.4条:传统布鞋以纺织品、针织品作为帮面,以缝绱、注塑等工艺为主制作的鞋类。
2.2.23旅游鞋为方便外出行走或一般运动而设计相对比较休闲的鞋,鞋底平坦较耐磨,可塑性大,富有弹性,对跑、跳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2.2.41休闲鞋适合于非正式场合或消遣时间活动穿用的鞋类产品。
2.2.30一般运动鞋适合非竞技运动设计和生产加工的运动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布鞋》(QB/T4329-2012)(2012年11月1日实施)布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针织品等布料为主要帮面材料,以胶粘、缝制、模压、硫化、注塑等工艺制作的鞋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普通运动鞋》(HG/T2017-2011)(2012年7月1日实施)普通运动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热硫化工艺为加工方法,一般运动穿用的合成革、天然皮革、布面等帮面材料制成的胶鞋(不包括布面童胶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鞋(GB/T15107-2013)》(2014年6月1日实施)。
旅游鞋1范围本标准适用一般穿用的运动鞋、练习鞋、健身鞋、散步鞋、慢跑鞋等。
4产品分类4.1按帮面材料分类a)天然皮革(含头层和剖层皮)面旅游鞋;b)合成(人造)革面旅游鞋;
c)、织物面旅游鞋;d)多种材料混合面旅游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儿童旅游鞋(QB/T4331-2012)》轻工业标准)(2012年11月1日1日实施)。
儿童旅游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穿用的儿童旅游鞋和婴幼儿旅游鞋。
4.1按帮面材料分类--天然皮(含头层和剖层皮)革面旅游鞋;
--合成(人造)革面旅游鞋;
--织物面旅游鞋;
--多种材料混用面旅游鞋。
8.2018年3月21日,郑州新魔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露露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
当日9时57分,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赵桂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以相应证号、密码登陆淘宝网,搜索“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后进入该店铺,查看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注册号:91350582557586459B,企业名称: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晋,显示“企业注册号片区湖景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黄伟英,成立日期:2010-07-07”等信息。
在该店铺浏览“巴布豆童鞋毛毛虫童鞋男童2018春季网布女宝宝鞋休闲儿童运动鞋子”等84款商品,显示的商品价格为69-128元不等,月销量0-199件不等,产品参数显示帮面材料或鞋面材料分别为“网布”、“纤维网布”或“棉布”。
9.2018年3月21日14时32分,在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赵桂梅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以相应证号、密码登陆淘宝网,搜索“bobdog巴布豆童鞋旗舰店”后进入该店铺,查看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注册号:9135052509590882X9,企业名称: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显示“企业注册号永春县榜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清松,成立日期:2014-04-01”等信息。
在该店铺浏览“巴布豆童鞋毛毛虫2018春款男童运动鞋轻便休闲鞋中小童鞋网布鞋”等93款商品,显示的商品价格为69-138元不等,月销量5-9522件不等,产品参数显示帮面材料或鞋面材料分别为“网布”或“纤维网布”。
10.2019年8月16日,23日郑州新魔豆公司在“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网店公证购买了以上177款中(同一货号)销量较大的5款童鞋。
第一款,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5号公证书(截止2018年3月21日)第48页(公证序号5-1,一审卷宗证据13卷第26页,第38页):“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产品参数显示:品牌Bobdog/巴布豆;
货号BW9233078;
上市年份季节:2016年秋季;
鞋面材质:网布;
销售单价85元,总销量10.3088万双,据此计算总销售金额为876.2480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2019)豫郑大证内字第17889号公证书证明,2019年8月23日郑州新魔豆公司代理人赵家和在“巴布豆童鞋旗舰店”购买货号为BW9233078号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一双。
经法庭当庭核对,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验证后认为,公证实物包装完整封条完好。
实物鞋子标签及鞋盒标签注明,货号:BW9233078;
品名:男/女休闲透气网童鞋;
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其他材料(滴塑)”;
品牌名:巴布豆;
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公司;
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公司。
第二款,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5号公证书(截止2018年3月21日)第49页(公证序号为5-2,一审证据卷13卷第26页,第39页):“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产品参数显示:品牌Bobdog/巴布豆;
货号:132××××****;
上市年份季节:2017年秋季;
鞋面材质:网布;
销售单价98元,总销量2.4587万双,据此计算总销售金额240.9526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2019)豫郑大证内字第17162号公证书证明:2019年8月16日郑州新魔豆公司代理人赵家和在“巴布豆童鞋旗舰店”购买货号为132××××0203号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一双。
经法庭当庭核对,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验证后认为,公证实物包装完整封条完好。
实物鞋子标签及鞋盒标签注明,货号:132××××****;
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
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其他材料(滴塑);
品牌名:巴布豆;
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公司;
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公司。
第三款,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5号公证书(截止2018年3月21日)第50页(公证序号为5-3,一审证据13卷第26页,第40页):“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产品参数显示:品牌Bobdog/巴布豆;
货号:132××××****;
上市年份季节:2017年春季;
鞋面材质:网布;
销售单价89元,总销量1.2551万双,据此计算总销售金额111.7039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2019)豫郑大证内字第17163号公证书证明:2019年8月16日郑州新魔豆公司代理人赵家和在“巴布豆童鞋旗舰店”购买货号为132××××0201号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一双。
经法庭当庭核对,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验证后认为,公证实物包装完整封条完好。
实物鞋子标签及鞋盒标签注明,货号:132××××****;
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
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其他材料(滴塑)”;
品牌名:巴布豆;
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公司;
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公司。
第四款,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5号公证书(截止2018年3月21日)第51页(公证序号为5-4,一审证据卷13卷第26页,第41页):“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女童鞋子,产品参数显示:品牌Bobdog/巴布豆;
货号:132××××****;
上市年份季节:2017年夏季;
鞋面材质:网布;
销售单价108元,总销量1.1189万双,据此计算总销售金额120.8412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2019)豫郑大证内字第17164号公证书证明:2019年8月16日郑州新魔豆公司代理人赵家和在“巴布豆童鞋旗舰店”购买货号为132××××0305号女童鞋子一双。
经法庭当庭核对,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验证后认为,公证实物包装完整封条完好。
实物鞋子标签及鞋盒标签注明,货号:132××××****;
品名:女休闲透气网童鞋;
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
品牌名:巴布豆;
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公司;
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公司。
第五款,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公证书(截止2018年3月21日)第51页(公证序号为5-6,一审证据卷第12卷第37页,第52页):“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销售的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产品参数显示:品牌Bobdog/巴布豆;
货号:132××××****;
上市年份季节:2017年春季;
鞋面材质:纤维网布;
销售单价99元;
总销量635双;
据此计算总销售金额6.2865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大豫公证处(2019)豫郑大证内字第17166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8月16日郑州新魔豆公司代理人赵家和在“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购买货号为132××××0217号巴布豆毛毛虫童鞋一双。
经法庭当庭核对,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验证后认为,公证实物包装完整封条完好。
实物鞋子标签及鞋盒标签注明,货号:132××××****;
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
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
品牌名:巴布豆;
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公司;
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公司。
综上,经法庭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比对,5款同货号童鞋上标签写明:品牌名:巴布豆;
授权商:巴布豆(中国)公司;
生产商/销售商:琪尔特公司;
品名:男/女休闲网布童鞋或男/女休闲透气网童鞋;
材料:织物混合面+合成革,或者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其他材料(滴塑)。
一审公证(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695号公证书公证的网店页面(截止2018年3月21日)显示5款童鞋,单价从85元-108元,销量从635双-103088双,合计销售金额1356.0322万元。
11.在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8月1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时,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认可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第695号公证书公证的“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176款涉嫌侵权产品中的24款鞋子织物面料占多数,但对公证书公证网站上的数量,以及据此计算的163.4553万元销售额有异议。
另外,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纺织品、针织品即为织物。
12.2019年8月29日质证时,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对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第695号公证书公证的“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176款涉嫌侵权产品中的另外35款标注鞋面材质为“网布”或“纤维网布”的鞋子单价、材质、金额、数量,以及据此计算的274.6912万元销售额有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二审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布面鞋”范围,是否落入郑州新魔豆公司的商标授权范围;
二、如落入新魔豆公司的商标授权范围,责任应如何承担;
三、天猫公司和郑州新乐尚公司是否应履行删除义务;
四、琪尔特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超越了新魔豆公司的商标授权范围。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布面鞋”范围、是否落入郑州新魔豆公司的商标授权范围的问题。
琪尔特公司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系琪尔特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运动鞋、儿童旅游鞋及休闲鞋系列,与布鞋并列不是同一类,一审认定侵权的三款商品,吊牌标示及执行标准也是采用儿童旅游鞋的标准【QB/T4331-2012】,其不构成侵权。
因各方在本案中对“布面鞋”的界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儿童旅游鞋(QB/T4331-2012)》第4.1条规定:“按帮面材料分类--天然皮(含头层和剖层皮)革面旅游鞋;
--合成(人造)革面旅游鞋;
--织物面旅游鞋;
--多种材料混用面旅游鞋”。
该标准对旅游鞋帮面的材质进行了分类,由于各方均认可纺织品、针织品即为织物,即帮面材质标识为织物或者纺织品、针织品的为布面鞋,包括织物面的旅游鞋、运动鞋、休闲鞋等。
巴布豆(中国)公司对琪尔特公司及郑州新魔豆公司授权使用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的合约书约定,由琪尔特公司生产0-16周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由郑州新魔豆公司生产0-16周岁布面鞋,确定了鞋面材质是界定双方授权范围的标准,而不是鞋子的使用功能。
在授权书并未对“布面鞋”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家相关布鞋的标准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鞋类术语》(GB/T2703-2008)(2009年9月1日实施)第2.2.4条:“布鞋,以纺织品、针织品作为帮面,以缝绱、注塑、注胶、模压、硫化、胶粘等工艺制作的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布鞋》(QB/T4329-2012)(2012年11月1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品、针织品等布料为主要帮面材料,以胶粘、缝制、模压、硫化、注塑等工艺制作的鞋类”。
由于巴布豆(中国)公司对琪尔特公司与郑州新魔豆公司的授权时间均在以上两个标准生效之后,本案予以参照。
因两个标准规定布鞋的范围不一致,且均是推荐性标准,本案采用实施日期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布鞋》(QB/T4329-2012)的规定,即纺织品、针织品等布料为主要帮面材料的为布鞋。
据此,可以认定“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的含有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的177款巴布豆童鞋中,货号为132××××****被控侵权产品材料标识为织物混合面,132××××****被控侵权产品材料均为织物混合面+合成革的两款产品,明显织物为主要帮面材料,超出了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琪尔特公司应在0-16岁童鞋(除拖鞋、雨鞋、布面鞋外)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范围。
销售的其余童鞋中,帮面材料标注为“织物”,或者“织物混合面+合成革”,或者“织物混合面+合成革+其他材料”等织物(布面)为主要帮面材料的童鞋也属于“布面鞋”,落入了巴布豆(中国)公司授权郑州新魔豆公司在“0-16岁儿童布面鞋商品”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授权范围,侵犯了郑州新魔豆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故琪尔特公司提出的其生产的童鞋系运动鞋、旅游鞋、或休闲鞋,不是布鞋,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郑州新魔豆公司明确主张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但是,经法庭当庭比对郑州新魔豆公司提交的实物证据中可以准确确定为布面鞋的比例较低,其所提交的其他六款产品,不能直接确定为布面占帮面材质的较大部分,郑州新魔豆公司也未申请对以上六款产品布面所占帮面材质的比例进行鉴定,对此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琪尔特公司、福建琪尔特公司虽然认可郑州新魔豆公司一审提交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8)郑绿证经字第694号、第695号公证书公证的“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巴布豆童鞋旗舰店”销售176款涉嫌侵权产品中的24款“巴布豆”童鞋织物面料占多数,但对公证书公证网站上的数量以及据此计算的163.4553万元销售额有异议。
并对另外的35款标注鞋面材质为“网布”或“纤维网布”的“巴布豆”童鞋的单价、材质、金额、数量,以及据此计算的274.6912万元销售额有异议。
同时,鉴于网站标注的鞋面材质与实物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涉嫌侵权童鞋的数量及获益难以准确计算。
本院综合考虑琪尔特公司的侵权行为对郑州新魔豆公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涉案商标知名度、各侵权人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郑州新魔豆公司合理维权产生的费用等因素,本院确定琪尔特公司向郑州新魔豆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支出250000元。
一审判处的100万元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另外,琪尔特公司与福建琪尔特公司存在实际关联关系,福建琪尔特公司应明知其超过被许可范围种类经营“巴布豆”童鞋,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其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郑州新魔豆公司提出郑州新乐尚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中销售标明总经销商为琪尔特公司的侵权商品,但因其未对该购物行为进行公证,不能确认其提交的商品系从郑州新乐尚公司购买,对其请求郑州新乐尚公司停止侵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郑州新魔豆公司提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琪尔特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福建琪尔特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琪尔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福建琪尔特公司、郑州新魔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0元,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天猫网上名为:“巴布豆童鞋旗舰店”、“巴布豆琪尔特专卖店”店铺中侵犯郑州新魔豆公司第460486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货号为1327133****、货号为1327135****、品名为男/女休闲网布童鞋”的商品信息;
五、驳回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郑州新魔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1250元,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50元,福建琪尔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0元,由郑州新魔豆公司负担26250元,由琪尔特公司公司负担10350元,由福建琪尔特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