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80号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LUU72M。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德春,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德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