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07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胡集仝庙鸿运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金乡县S252旧与胡仝路交叉口iv> 投资人:郭保坤。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金乡县胡集仝庙鸿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