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7知民初306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水玲,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观,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峰,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防水公司)与被告金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科顺防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观、伍水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顺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金峰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决被告金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0元。
三、判决被告金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科顺防水公司作为一家集防水材料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及防水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内名列前茅,产销商品覆盖全国各地,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及认可。
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获得第16397214号商标。
二、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核实被告在平舆县文化路西段湖珀蓝岸院工程项目地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举报信息后向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涉案工地当场查获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证上显著标注“”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标有“”商标防水卷材的行为被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随后作出平市监处字[2019]第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告的综合实力及行业地位较高,在行业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其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被告侵权行为恶劣,对原告注册商标影响力产生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
被告明知或应知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是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主观恶意明显。
防水卷材在建筑工程中极其重要,假冒防水卷材的使用将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销售的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防水卷材,其技术指标、质量无法查验,对原告商标及商品商誉产生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金峰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科顺防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第16397214号商标注册证书及变更证明,证明原告享有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平市监处字[2019]第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权产品照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被告销售标有第16397214号商标的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第三组证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年营业收入20.3亿的审计报告、2018年营业收入30.9亿的审计报告、2019年营业收入46.5亿的审计报告,2017年6775万税收完税证明、2018年8611万税收完税证明。
2019年1.63亿税收完税证明,2016年至2017年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等地区商品通关数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文件,2018年中国建筑防水企业十强,2017年广东民营企业一百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奖证书。
房地产500强首选防水材料品牌,恒大集团荣誉证书,碧桂园集团优质服务奖,碧桂园集团卓越供应商奖,中梁地产优秀战采合作供方,2018年度示范防水工程荣誉证书(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企业规模大知名度高、综合实力强,在建筑防水行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原告产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获消费者一致好评,商标商业价值高。
2019年至2020年度原告与河南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商协议,虹桥机场、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工程、北京新机场、港珠澳大桥、中国科学院青岛科技园等工程的材料买卖合同,原告与碧桂园、恒大、万科、万达、富力、绿地、新城等知名企业签订的战略协议。
证明原告在河南拥有众多经销商,并在河南周边地区参与众多重点工程项目,同时也与国内众多知名房地产企业签有战略采购合同,原告在河南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明知第16397214号商标为原告商标,仍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恶意。
第四组证据,2017-2019年原告广告投入8588.68万元的审计报告,原告于网络媒体、户外广告、期刊、展会等形式的广告合同及照片,证明原告为宣传和维护第16397214号商标投入了高额的广告费用。
第五组证据,淮大市监罚字[201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新市监处字[2019]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粤0305民初13308号判决书,(2019)苏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司法、行政机关打击和制止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侧面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引起众多销售者实施侵权。
第六组证据,维权期间差旅费发票及单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依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6397214号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9类:木材;
建筑灰浆;
石膏;
水泥;
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
瓷砖;
防火水泥涂层;
防水卷材;
非金属建筑物;
隔热玻璃(建筑);
涂层(建筑材料);
修路用粘合材料。
2017年2月9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0日,系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防水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等。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科顺防水公司获得过“中国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知名品牌产品”、“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荣誉。
2016年12月,科顺防水公司获得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奖。
2017年,科顺防水公司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广东民营企业100强。
2018年1月23日,科顺防水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科顺股份”。
科顺防水公司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在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产品深受行业认可。
2020年2月17日,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平市监处字[2019]第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11月26日,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大队接县局转办消费者举报材料,科顺防水公司举报、投诉当事人金峰在平舆县文化路西段湖泊蓝岸苑内经销有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
经查,当事人(金峰)从平舆县大舆城工地购进高聚物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18卷,该批次防水卷材包装显示:科顺防水公司生产注册商标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该批次防水卷材当事人准备用于“恒宇”工地二期,购进价格为每卷205元。
经科顺防水公司授权打假人员邵俊滔出具“假货鉴定结论函”鉴定,该批次防水卷材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侵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防水卷材218卷;
2、罚款60000元。
原告提交的2019年11月26日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侵权照片记载内容与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处字[2019]第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有义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高效的保护。
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增加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和公正裁判的司法成本,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完全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可以认定原告是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在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其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关于被告金峰是否存在侵害原告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金峰购进的用于“恒宇”工地二期的防水卷材包装上显示有标示,该防水卷材包装产品标签上显示该产品由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鉴定该批防水卷材为假冒产品。
被告金峰购进的防水卷材与科顺防水公司经营的防水产品种类相同,经比对,该批防水卷材上使用的标识与科顺防水公司的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相同,在未经原告科顺防水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金峰的行为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请求金峰立即停止侵害其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案涉侵权产品已全部被没收、侵权行为的影响、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397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金峰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