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86号 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一段71号9座11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居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吮指香餐饮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柳河街G幢一层。
经营者:陈财。
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吮指香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2021年4月20日,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客传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