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359号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胡纯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韦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韦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条围条围边成型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