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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9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罗秋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3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秋萍,女,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罗秋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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