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13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秋萍,女,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罗秋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