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贝耐尔车轮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7M62J8C。
法定代表人:崔书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公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名公牛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为本案被告的大名公牛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均在河北省邯郸市。
且本案争议因商标侵权而起。
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与大名公牛公司具有实质联系,应依大名公牛公司确定管辖法院。
阿里巴巴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虽处杭州市滨江区,但其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与本案主要事实以及主要义务并无实质联系。
经1688网查询,未查询到涉案侵权产品,也未查询到大名公牛公司在1688网开设的店铺,慈溪公牛公司仅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删除侵权链接的义务,而阿里巴巴公司可能已经履行相关删除义务,或者该义务因相关链接的删除已不可能再履行,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实质关联。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虽然处于杭州市滨江区,但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准确指向该地址。
1688网站未体现经营地址,在相关的联系方式处点进去是“办公地点:以下是阿里巴巴集团及蚂蚁集团的主要办公地点:阿里巴巴集团企业园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11121)”。
由此可见,阿里巴巴公司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成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明确。
人民法院应先确定阿里巴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阿里巴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才适用登记注册地为住所地进行管辖。
且大名公牛公司并未在阿里巴巴公司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其将提请原审法院出具调查令,对他人假冒大名公牛公司之名入驻1688网开设涉案店铺的相关资料进行调取。
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准确,也便于查明事实。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确定。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审查系形式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被告之一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尚无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至于成讼事由能否得到确认,依法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
综上,大名公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